合同内容条款的实用性审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7:00:22 111 人看过

条款实用性强的合同,不仅具备交易中所必需的基本条款,还应包括根据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应当写入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审查合同时,要根据交易目的、合同类型、对方当事人特点、合同背景等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加以前瞻性的预见并形成实用性的条款。

(一)有针对性地增设合同条款

有针对性地设置合同中的责任归属、违约类型等条款是提高合同实用性的最主要手段,其工作量有时会非常大,

1.根据特有的风险增加实用条款

以户外广告合同为例:合同中可以仅作一般性的约定,明确双方的一般性权利义务。但户外广告一般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发布,且广告牌一般要用许多金属结构、板材。正因如此,一旦广告牌年久失修,或因风力作用等导致坠落或倒塌、脱落,如果因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此类广告中,广告主必须与发布者或广告代理人明确约定管理义务人是谁,否则可能将有限的精力卷入不必要的争议中。

2.根据违约的特点增加实用条款

同样以广告为例,无论是报刊杂志广告而是广播电视广告,由于广告的发布与各种市场营销活动有紧密的联系,因而任何的错发、漏发、少发都会对促销活动造成影响,这些情况都应当考虑进去,违约责任不能仅仅约定未发布时如何处理,其他的情况也要约定。

3.根据产品的特性增加实用条款

某些产品或服务会带有固有的特点,这些固有的特点如果不加以约定往往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于需要通过计量手段验收或清点的产品,无论是以重量、容积或数量计算,一般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就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误差多少为正常的范围值,防止因误差而产生争议。

4.根据对方的情况增加实用条款

这种视对象不同增加不同实用条款的方式并不是商业歧视,而是为了在交易过程中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二在实践中,提供成熟产品的长期客户往往由于双方关系良好,即使产生争议,往往不看合同也能解决。但对于新产品或新客户,以及信誉不佳的客户,则必须有针对性地增加防范性的条款,防止利益受损。

(二)关注争议管辖地条款

合同的司法管辖地一直是当事人的争议之处,这里面既有诉讼成本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中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为了明确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除非约定唯一的管辖法院,任何其他方式的约定均有可能导致管辖的不确定性。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表面上是一种公平的约定,将管辖权授予了权益受损方所在地法院,但违约方完全可以行使诉权以“恶人先告状”的方式提起诉讼争夺管辖权。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是大家都不希望的,因为“客场作战”会有许多麻烦和不可预料的问题。由于“原告就被告”本身就是管辖的原则之一,除非是为了排斥其他管辖,否则没必要约定。

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能够保证管辖的唯一性,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地即可做到。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由于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存在,有时根本无需约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控制履行地点并保留证据即可。如果非要约定合同履行地,则有多种隐蔽的表述方法,有时以约定了交货地点的方式替代,有时可约定产品价格包含代办托运费,或约定代办托运费由对方承担等。只要理解了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便会有多种方式去设立管辖条款。

从供需关系的角度看,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总是更容易掌握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因为弱势的一方如要交易便别无选择:由于级别管辖的存在,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由某一具体法院管辖,而应以“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定性的方式约定。否则,一旦诉讼标的额变化引起管辖级别的变化,则管辖上的约定便会与法律规定产生矛盾。

目前,许多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由于仲裁存在保全与执行的不足,因此是否选择仲裁处理争议,需要考虑将来一旦发生争议是否需要诉讼保全及执行。如果对方的资产及信誉状况良好、经营稳定、不存在履行能力问题,可选择仲裁解决。如果对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履行能力问题,最好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至少在财产保全方面会更加方便、快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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