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大常委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1:42:15 328 人看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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