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保证要符合什么条件?
(1)票据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我国《票据法》则明确规定,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这就是说,已经是票据上债务人的,不得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设立担保的目的在于加强票据付款的确定性,增加和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促进票据的流通。就票据的信用度讲,票据上的债务人越多,票据的信用度越强。如果法律上规定票据上的现有债务人可以作为保证人,这既不增加票据上债务人的数量,也不会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也就失去了设立担保的根本目的和意义。票据上现有的债务人,即使不作保证人,也丝毫不会减轻他们对票据付款所承担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这样规定,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也利于票据的推广使用和流通。
(2)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上进行。
票据是文义证券,债务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承担责任?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上承诺保证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仅产生民法上的保证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3)票据保证人只对合法取得的,而且票据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持票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81条、第94条规定,合法取得的标准是:持票人是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票据,该票据的转让是连续的(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又是最后的被背书人,即可证明持票人所持票据是合法取得的。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需要持票人提供合法的证明来证明其是合法取得的。这是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除此之外,还要看票据的形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注重的是票据的外观和形式。票据当事人授受票据,主要是以票据上形式要件是否齐全为依据的。票据的形式要件齐备,则票据合法有效,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若票据形式不合法,则票据本身无效,票据保证亦无效。
(4)持票人所持票据必须是票据保证人所保证的被保证人的债务。
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他们都可能成为被保证对象。因而,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大小也不相同。因此,从维护保证人权益上讲,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明确被保证人,并只对自己所保证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票据未对被保证人作明确规定,保证人究竟应为哪一个债务人担保,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作出推断,以承担最大责任的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即对于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汇票的被保证人,对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这样,就可以最充分地保护票据权利人,给票据权利的实现提供最大可能的保障,提高票据的信用度。
票据保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则产生票据法上的约束力,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票据保证的法律性质
(1)独立性。依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由此可知,票据保证人所负的票据责任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的双重属性,各国票据立法中也都体现出这种性质。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表现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或者决定于被保证人的责任,即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性质上完全取决于被保证人的责任。当然,这种从属性仅以票据债务形式上的有效或无效为前提。如果票据债务由于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或票据上的签名是欺诈、伪造的结果而实质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仍然存在。其原因在于,票据是文义证券,注重于外观形式,实质上的原因从票据文义中不易查觉。如若因实质无效而免除保证人责任,对保护善意持票人则很不利,结果便与票据法侧重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宗旨相违。因此,各国均对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予以确认。
(2)无因性。票据保证与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一样,也是无因性行为,这与一般的民事保证也是不同的。在票据保证行为完成后,依该保证行为所发生的票据保证效力,即独立地存在,不受其所保证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在票据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以及票据权利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抗辩切断,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借以对抗票据权利人,而且,即使在票据权利人同意被保证人延期清偿票据债务时,保证人也不得因此而免除票据保证的责任。
3、票据保证的分类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这是按照保证人的人数进行的分类。保证人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2)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金额进行的分类。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保证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保证的,为部分保证。我国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部分保证,仅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将部分保证视为对保证附加的条件,则可认为不允许进行部分保证。
(3)正式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方式进行的分类。按照有关保证的规定,进行完整的票据保证记载的票据保证,为正式保证。
(4)单纯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内容进行的分类。在进行票据保证时,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票据保证,为单纯保证。
4、票据保证的作用
(1)体现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保证作为使票据权利得以确实实现的一种保障,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是有利的。
(2)暴露出被保证人的信用问题。通常认为,在票据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后,虽然对票据付款起到了保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在信用上的问题,这不仅对票据债务人不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票据本身的信用,从而对持票人再行转让票据造成一定的障碍。
(3)票据保证的适用。在国外的实际票据活动中,尽管需要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大多也不直接采取票据保证的形式,而采取由事实上的保证人对票据进行背书或者承兑的形式,来实现保证的目的,这被称为隐蔽保证。
但由于隐蔽保证不具有票据保证的要件,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票据保证,因而,只能依其本身所采取的行为形式发生效力,而不能按照票据保证的规定发生效力。
在我国的票据活动中,在需要对票据的履行提供担保时,采用票据保证,应该说是一种可靠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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