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残”想骗取“工伤认定”被法院驳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32:22 417 人看过

日前,浙江台州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工自残的案件,法院一审维持劳动部门对该职工作出的非工伤认定。

小罗,贵州省都匀市人,还不满18周岁,2010年3月27日进入温岭市新河镇个体工商户罗文军处从事注塑作业。老板将小罗的上班时间安排在每日下午和每晚的下半夜,即从12:00—18:00,24:00—6:00。

因工作期间受伤,小罗向劳动部门递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6月16日,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人劳局)受理小罗的工伤认定申请,温岭市人劳局经实地调查和操作演示,发现注塑机的安全性很高,操作简便,只有把注塑机的安全门完全关上,里面压产品的模具才会合上,如果安全门稍微受阻,模具就不会合上,而模具不合上手就不会受伤。模具自动工作十几秒后会自动开启,就可以取出产品了,期间模具在工作时,即使打开安全门也不会构成任何伤害。结果认定他的受伤系自残导致,非工伤。

小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温岭市人劳局的非工伤认定决定。小罗仍不服,遂向温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2010年3月30日凌晨5点半左右,小罗在工作过程中反常地爬上注塑机旁的桌子上站稳后,先看了一下右侧的装料斗,随后转身面向左边的注塑机,俯身把右手伸入模具里,并反常地用自己左手关上注塑机的安全门,致使右手被机器压伤,造成三个小指末节挤压毁损伤,后因继发感染,最终三小指三分之二截除。

法院认为,从小罗自己爬上桌子先看料斗,转身俯首将右手伸入模具,再自己用左手关上安全门这一系列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可以判断,小罗的受伤害不可能是因疲劳过度、神志不清等原因所致,所以只能认定他在主观上存在自残故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自残造成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台州温岭市人劳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为此,温岭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一审判决维持温岭市人劳局作出的对罗朝江的非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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