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可以按照以下内容写:
1、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不用写得很详细,因为刑事起诉状中有写清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市某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男,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系死者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11年5月5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北京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并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某某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侵权责任应由某某公司承担,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5月12日答辩人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5月11日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同意将所有的车牌号京某某金杯白色客车出租给承租方,在上述租赁期内承租方将该车用于公司班车,周一至周五早上从北京的某某东站发车至天津项目,晚上返回;承租方保证出租方司机每周工作5天,休假2天;司机不得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自行驾驶车辆,若由于承租方驾驶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即依合同约定提供驾驶员,并将车辆交与某某公司使用,本案车辆肇事时,是接受某某公司的指派上路行驶,某某公司是肇事车事发时的实际使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某某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答辩人不去诉某某公司,而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某某公司作为被告人。
2、依据答辩人与某某公司合同的约定,本案中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责任也应由某某公司承担。
2011年2月21日13时,京某某号金杯车在某某高速公路某某段114.6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依时间即可确定某某公司使用车辆的范围不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某某公司超汽车租赁范围用车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某某公司承担。
被答辩人之子是乘坐某某公司承租的车辆并在超出租赁范围用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某某公司承担。
3、答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车辆出租给某某公司时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免费提供常规保养和某某市内租赁车辆的抛锚抢修;车辆修理期间答辩人免费提供替代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田某驾驶机动车接打移动电话未保证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车经检验身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车辆出租的,只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事故中另一方机动车违法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重其赔偿责任。
冀某某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其上高速行驶是违法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由于冀某某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不具有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资格而上高速路行驶,增大了高速公路的安全隐患,造成本次事故,因此,应加重其赔偿责任。
二、原告人之子死亡后,答辩人曾垫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三万多元,答辩人要求本案责任承担者返还答辩人垫付的各项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管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还是答辩人与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的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责任均应由某某公司与冀某某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一方承担。答辩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帮助被答辩人垫付费用,帮助处理相应的后事,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尽到了所有应尽的义务,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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