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字样是支票文句,是区别于汇票和本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支票上面,如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出票人无须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一种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支票正面,例如"上列款项请从我帐户内支付"等,出票人无须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是指支票上记载票据金额应该是确定的,并且其标的只能是金钱。出票人对支票金额的记载必须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支票上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支票无效,支票的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过的支票无效。而且支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与在付款人处的存款数额相适应,也就是说,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数额,否则就是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在实务中,银行在出售支票时,已经在支票的相应位置记载了出售支票的银行名称(即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出票人)的银行帐号,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出票日期的记载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的签单是指出票人预留在其开户银行的印鉴,该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收款人是给付出票人对价的人,收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应该填明用途,支票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支票签发完成,经出票人审核正确后将其交付给收款人,出票的行为也就此结束。
支票中的背书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支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除现金支票和用以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外的所有支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支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支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同城)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支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支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支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支票中的提示付款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自己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
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60人看过
-
支票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141人看过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票据法未规定的事项,该项记载不具有汇票上
434人看过
-
签发汇票时,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哪些法定事项?
108人看过
-
支票出票内容有哪些必要的记载方法
122人看过
-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417人看过
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兑现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和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 更多>
-
2022年本票要记载哪些事项陕西在线咨询 2023-0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哪些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02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记载的事项包括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4-04-03出票人签发的支票记载的事项包括以下: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为支票上付款人的债务履行地出票地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债务履行地;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3、无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无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无益记载事项。
-
本票上的相对记载事项是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3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则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不因该事项未做记载而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
-
汇票背书一定要记录记载哪些事项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3汇票背书要记载以下事项: 1、背书日期,没有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签章; 3、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