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21:42:29 451 人看过

离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通常情况下,公司自成立后,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均转化为公司财产,股东仅享有股东权益,不再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上述理论,公司股东在离婚时,虽然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其配偶,但该转让行为并无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事项明知。此时,股东实施该行为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即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时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份,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方股东与配偶经协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配偶可取得股东所持有股份的一部分。虽然股东配偶主张该转让行为是以分割夫妻财产而处理股份,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亦不能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转让明知。

股东向配偶转让股权的行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离婚协议生效后,公司并未形成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亦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种情况下,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属无效。

离婚股权分割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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