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要怎么样认定
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签订行纪合同的双方,应就相关费用支出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出现纠纷时,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请求将不受法律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关行纪合同的签订,也是需要按照合同签订的有关条件和义务来进行认定的,不同的合同条款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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