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32:36 493 人看过

1990年2月17日

(89)民他字第5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至今对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处理黑龙江省农村电话局、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哈尔滨市房地局南岗区房管二所诉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一案,可以适用“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此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8: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
    2023-04-27
    47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呈报死刑复核问题的函
    1962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为了保证复核死刑案件不出差错,曾于1962年2月17日以〔62〕法文字第5号通知中规定,凡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尽量用书面报告,并且尽可能把事实写清楚。只有个别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由于时间紧迫用书面报告来不及的,才能用电报报核。同时对报告或电报的内容,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但是迄今仍有很多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遵照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现在我院根据中央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少杀的方针和坚决避免再发生错误,特明确规定自1962年5月15日起,凡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除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使用电报以外,均用报告送核,并须一律附送全卷。不论用报告或电报均必须认真按七项规定写清楚。同时,希望你们对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案件,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2023-04-22
    31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基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2-07-06【生效日期】1992-07-06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晋法民字第3号《关于稷山县任xx与任xx地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任xx与任xx南北为邻,任xx居北,任xx居南。两家的房院土改前为任xx之父任充义的场院和场南小院。场院内有北房7间、东房5间,场南小院有北房3间。土改时,场院的北房7间、东房靠北3间及场基北半个登记在任充义名下。任xx家分得任充义场院的东房靠南2间、场基南半个及场南小院北房3间,有房窑所有证和土改干部证明,1962年任充义将场院的北房靠西4间卖给生产大队,该4间前面的宅基地也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归生产大队使用。同年,任xx之父任成山经集体组织同意,以其分得的2间东房北山墙为界往西筑起界墙,使用了此段地基,并已使用多年,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将争执地基判归任xx家使用是适当的
    2023-06-05
    21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023-04-23
    9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89年9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陈汉麟、陈志辉与李细房地产税的税款由二家分摊,由李细经手交纳,1986年12月18日,李细向荔湾区法院起诉,以自己的住房不够居住为由,要求收回借出30多年的房屋自用。陈汉麟答辩并反诉,认为该屋以李细的名义领取产权证,只是作为全家的代表,不能认为该屋的产权就属李细一人。认为他一家人一向在该屋居住,并修缮过房屋及交纳房地产税,在事实上已继承了部分产权,故不同意搬迁。案经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山七路将佳里13号房产虽是李贤的,但原告于1951年在母亲、堂兄的见证下,办了继承立契手续,并向房管局登记。登报移转契证,被告母亲在原告补立继承契证和登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故原告于1952年领有房地产所有证对该屋进行管业至1961年叶四死亡前,被告母亲亦无提出要求,该屋应是原告的房产。现被告提出反诉要求继承析产原告的房产权理由不足,并以此拒绝搬迁退房无埋。被告居住该屋已30多
    2023-06-05
    14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1990.1.22)
    1.1990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1989〕民他字第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8号《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歌乐山烈士群雕,是倡议单位聘请叶毓山个人创作并由叶亲自参加和指导下制作完成的。刘国础仅在参加群雕制作过程中提过一些建议,与叶毓山又没有合作创作的约定,不能认定是群雕的共同创作人。二、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只评选雕塑作品,不评选环境沙盘模型。因此,群雕作为雕塑作品所获得的纪念铜牌,只能归其作者叶毓山享有。三、沙盘模型应由谁署名问题,与叶毓山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可告知原告,如有争议,应另行起诉。
    2023-04-26
    32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2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立案标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 最高人民关于给公证的意见复函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天啊,现在社会,一女嫁二男便地是。结婚证是第一老公,常年睡在一起的是第二老公,政府不管这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