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一:与“长江”紧密相关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分析泰州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长江非法采砂领域职务犯罪,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与“长江”紧密相关。从涉及地域沿江分布看,长江泰州段,从上游至下游,行政辖区依次是高港区、泰兴市、靖江市。从查处案件看,涉案人员主要集中于滨江乡镇(虹桥镇)、站所(水利站)、园区(泰兴经济开发区),要么是现任主管、要么曾任负责人。在涉案地域上,呈现出明显的沿江带状分布,这也与采砂作业沿江流动进行的行业特性相契合。
特点二:涉及的部门、行业相对集中
泰州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长江非法采砂领域职务犯罪,涉及行业主要集中于采砂和工程建设两个领域,涉及的执法部门主要包括水利、沿江园区、海事等。上述部门的共同点是均具有涉及长江的相关管理职权,而这些部门也正是长江采砂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过程中的节点性部门。其中,采砂行政许可需经水利部门办理;水政监察、海事、水警等行政执法部门对采砂船只的停泊、作业都具有行政执法权;所采江砂主要流向沿江开发园区,用于基建工程,与园区工程发包方紧密相关。
特点三:犯罪行为交织、罪名复合情况突出
泰州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长江非法采砂领域职务犯罪虽然罪名主要集中于受贿罪和行贿罪,但存在多起受贿与行贿、受贿与滥用职权罪名复合的案件。多罪名案件相比单纯行受贿案件而言,其侵犯的权益更多,危害性也更大。如泰兴市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健康受贿、滥用职权案中,叶利用职务之便,在长江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砂管理、行政违法查处等方面对相关人员给予关照,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近50万元;其在担任副局长期间,负有查处非法采砂职责,在明知陈廷国未办理采砂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的情况下,私自或指使他人为陈廷国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水利等部门监管,造成国家财政损失680余万元。
特点四:围猎手段明显
泰州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长江非法采砂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案主要行贿人陈廷国、杨江汉等,为获得不法利益,采取围猎手段,极尽可能与公职人员拉关系、套近乎,达到收买腐蚀为其所用的目的。如陈廷国对与其有权力制约的公职人员,利用年节或家里有人生病住院、子女结婚等机会,多次送钱送物,并利用其代理、推广某品牌产品的便利,大肆、公然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赠送价格不菲的空气净化器等家用电器。
特点五:目的非法性强
泰州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长江非法采砂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案件的作案链条呈现出“工程——采砂——工程”的循环模式,即首先权钱交易获得工程,因工程建设需江砂,继而非法采砂,并获得暴利,后继续行贿获得新的工程,如此循环。这些官商勾结,通过非法招投标,无证、超额和禁采区采砂,以及围猎执法人员逃避行政处罚等行为,呈现出很强的非法性目的,严重破坏了长江采砂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污浊了沿岸行政执法环境和政治生态,给长江航道和沿江防洪堤岸带来巨大安全隐患,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巨大。
特点六:涉案数额普遍较大
泰州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长江非法采砂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案中,立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到80%,立案金额50万元以上案件11件,其中100万元以上案件4件。此外,单笔贿赂金额也较大,多起案件中单笔行受贿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其中查处的靖江市水利局原局长刘某受贿案中,其单笔受贿额达到100万元。另外,从已侦结情况看,系列案件侦结数额普遍在50万元左右。
特点七:窝案、串案交织
在上述系列案件中,一人向多人甚至十几人行贿,一人收受多人贿赂,两人分别出钱共同向同一人行贿的情形均有发生,呈现出行受贿对象之间互相交错,相互牵涉的现象。如在泰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一起共同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既是共同受贿人又是向另一犯罪嫌疑人行贿的行贿人。犯罪嫌疑人陈廷国、杨江汉既是此案的主要行贿人,又是其他案件中的重要行贿人。
采砂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非法占有目的性强、犯罪的部门、行业比较集中、涉案数额比较大等。所以说,国家对于非法采砂的严厉打击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国的一切生态资源都是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开发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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