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41:29 7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五、财综字〔1999〕59号文第三十九条“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地在严格执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重新审查后,可以继续执行,并按贷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回收。

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在国务院未做出新规定前,仍按国办发〔199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1日 23: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住房公积金相关文章
  •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会字[1995]2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2023-05-03
    227人看过
  • 关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转移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不予开立相关账户的,经职工本人申请,职工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市房委办核准后,可将其在原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转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其原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账户销户。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程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于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未开立相关账户的,不需履行市委办核准手续,职工在原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可直接转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其原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账户销户。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
    2023-06-10
    232人看过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TRS_AUTOADD_1225935982062{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25935982062P{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25935982062TD{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25935982062DIV{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
    2023-04-22
    251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92]财商字第151号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现将财政部(92)财商字第151号《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外贸企业建立了后备基金。但有些企业反映,相应的财务制度尚不完善,不便使用和管理。为此,现将有关后备基金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在完成上级核定的承包盈亏任务后,年终按规定清算所得超承包留用利润(或减亏留用收入)应按25%的比例转作后备基金,专门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凡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后备基金应先用于核销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如有结余,再转作后备基金。二、后备基金作为外贸企业承包经营的负亏资金,按其它基本业务资金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抽调。企业用于弥补
    2023-06-05
    388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现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根据《办法》设立的救
    2023-04-23
    290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关于核算体制1.部属各对外承包公司(包括中国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中国港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部属一级企业,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实行公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项目组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公司统一计算盈亏,统一筹集调度资金,全面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统一处理对外的各种经济关系。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确定所属单位(办事处、分公司)经济核算事项和职责范围,按规定交纳税款,负责编制汇总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2.公司驻外机构(办事处、事务部等)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公司授权下,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向所在地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区的成本管理和经营成果的核算,计算驻在地区的盈亏,负责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各地区分公司(包括中国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第一、二工程公司,第一、二设计公司,北京设计公司,中国港工程
    2023-04-01
    15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和(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中的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建立住房基金,应严格按照原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按以下内容核定:(一)企业有长期稳定来源用于建房的自有资金;(二)企业原来提取的住房折旧和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费;(三)企业自管住房出售的收入;(四)盈利(或亏损)企业按留利(或减亏留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五)企业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六)企业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七)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八)其他住房资金。二、上述各项资金中,除第五项、第六项以外,其他各项资金都可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企业缴纳公积金。其不足部分,经核定后,可在成本中列支。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或提租补贴,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或发放提租补贴总额的20%。经核定进成本
    2023-06-10
    13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和资产处置的协调管理,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对尚未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可以按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发债总额和利率,按季计息;起息日暂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已经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金融债券正式发行后,按统一规定执行。二、根据所有权和收益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已经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其利息收入应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国有银行应将收到的已经剥离债权的利息收入全部划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可支付1%的代理处置手续费。支付手续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委托方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计算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二)代理方不得在处置回收的现金中,坐支代理处置手续费。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
    2023-06-09
    10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现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
    2023-04-24
    24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进程,现就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精神,积极参与当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测算和制定工作。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根据当地房价收入比和财政及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补贴方案。要在摸清本地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及无房、缺房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同时,在政策上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住房补贴办法。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和
    2023-06-10
    165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93)财预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93)财地字14号文规定,1992年剩余的部分兑付资金转为1993年国债兑付资金。根据国债兑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变化,现将预拨地方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帐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1.地方财政总会计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收:与上级往来收:国库存款2.地方财政总会计将国债兑付资金拨给国债职能部门时,会计分录为:付:预算暂付付:国库存款3.国债兑付期结束,地方总会计根据我部核定的国债兑付资金决算数,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会计分录为:收:预算暂付付:与上级往来4.国债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兑付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会计分录为:收:预算暂付收:国库存款5.按(93)财地字14号文下达的1992年部分剩余兑付资金结转1993年使用,1992年会计分录为:收:预算暂存付:与上级往来1993
    2023-06-05
    50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积极推进和规范住房制度的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市、县级以上,下同)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二、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按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价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凡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的,无论是出售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企业均应作住房已经出售处理,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不得再计提折旧。企业住房出售后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应限期纠正,按照规定进行有关财务处理。三、企业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
    2023-06-10
    5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六月二日
    2023-04-23
    383人看过
  •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财政部发布文号:[87]公[治]字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问题通知如下: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按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同时纳入地方政府对罚没凭证的统一管理,如增加地方财政编号并加盖地方财政部门罚没财物专用章等,具体印制和管理办法,请各地公安、财政机关协商办理。1987年7月25日
    2023-04-24
    386人看过
换一批
#购房指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住房公积金
    相关咨询
    • 财政部关于会计管理第20条的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9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 如何缴纳补充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4-12
      通俗地说,补充公积金就是公司愿意为员工在交足普通公积金比例后,再出一笔钱用于公积金,员工自己也要同比例交。这是福利,不是每个公司都愿意的。 由于补充公积金账号和基本公积金账号存在关联,借款人在办理冲还贷手续时只要提供了基本公积金账号,计算机在扣款时就会根据关联规则自动从对应的补充公积金账户内进行扣款,扣款顺序先扣基本公积金账户,后扣补充公积金账户。 一、如何缴纳补充公积金 补充公积金个人是没法缴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怎么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5
      根据《补充公积金暂行办法》,除政府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外,其它自收自支、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都可在完成法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后,再增加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同样是个人出多少,企业出多少。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单独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而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据悉,最近有关已支取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复交的规定,又有新的变化。新规定明确,只有去今年7至10月支取余额
    •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变动通知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5
      建办金管[2006]2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根据2006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134号),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06年5月8日起,上调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即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96%调整为4.14%;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