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否算工伤,要看是不是本人主要责任,如果不是本人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早退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故对其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没有回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从正常的词语理解上,所谓“上下班途中”,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但是,生活中,下班可以去逛街、去和朋友吃饭、去接孩子、去菜场买菜,诸如此类的事例数不胜数。法律难道是要细节到去买菜算下班途中,去逛街就不算么?如果是,那去超市卖场算不算呢?法律对此缺乏指导意见。从仲裁和法院的裁判中,大致也只能以“合理性”来进行判断。
比如,员工每天需要接孩子放学,或者去菜市场买菜发生绕道,这样的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从员工角度来说,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具有合理性。
相反,下班后去和朋友聚会,去自己报名的业余学校学习,这些事务不具有日常生活的必要性,就没有合理性。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结果,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你提到的例子中,由于孩子生病,员工急匆匆去了医院。这个算是有合理性,还是没有合理性呢?这个问题,只能交给读者自己来判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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