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形进行申请:(一)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三)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如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可以在广西申请办理;如女方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应当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合法生育的兄弟姐妹在生育下一代前均死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所需材料
1、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及独生子女方父母的户口簿;(复印户主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各1份)
3、申请人的《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复印1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1份)
5、申请人所生育(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复印1份)
6、独生子女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第一,证明材料办理程序
父母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其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确认(出具证明以及审核人员签字)。
父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出具证明人员签字)。
第二,证明材料的内容
(1)独生子女方父、母无再婚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写明以下内容:该父母姓名、结婚时间、所生育子女个数,所生育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情况。
(2)独生子女方父、母有再婚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写明以下内容:
①该父、母姓名、身份证号;
②该父、母每次婚姻时间、配偶姓名、婚后家庭孩子个数(包括共同生育、分别生育和收养),及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亲生父母姓名。
7、原合法生育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卫生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其死亡的有效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供的其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8、夫妻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1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9、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当事人非南宁市户籍的需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
三、办理程序
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二孩生育证的申办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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