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来鑫”突然注销公司股东主动担付款义务沪上备受关注的股民状告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来鑫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案一波三折,6月21日上午10时、12时,年过半百的滕女士和吴女士终于从原股来鑫公司股东的手中领取了3万元和5万元。原告滕女士于2006年12月底向法院诉称,2006年10月上旬,股来鑫公司员工多次通过电话给她,希望她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并承诺由公司通知股票买卖、提供理财咨询服务,保证她盈利。10月14日,心动的滕女士与股来鑫公司签订了委托咨询理财合同,之后,滕女士向公司支付了3万元,并约定如果盈利超过100%后再付2万元。四天后,相关媒体公布了违法经营单位的名单,滕女士这才知道股来鑫公司根本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当月下旬起,她不断地与股来鑫公司交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股来鑫公司仍然不愿返还合同款以及赔偿她的损失,滕女士考虑再三做了让步,在公司保证2006年11月底之前为她挽回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与股来鑫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但是,公司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忍无可忍的滕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她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由公司返还其合同款人民币3万元,同时赔偿她经济损失48333.23余元。庭审中,滕女士向法院提供了6页股票交易交割单和股票交易委托的情况表,证明股来鑫公司推荐她买入的股票亏损了48333.23元。股来鑫公司则在庭上辩称,公司收取滕女士3万元是购买软件的费用,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买卖软件协议,而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滕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认定股来鑫公司有违法事实,倒是公司指导滕女士时,滕不予配合,所以滕女士的证据不能反映她又亏损,故不同意返还3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2007年4月、5月,浦东新区法院前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滕女士与股来鑫公司确于2006年11月3日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中明确了“因双方签订合同后产生服务纠纷,因股来鑫公司的服务质量造成了滕女士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其股票市值亏损达20%,股来鑫公司承诺改善服务质量,并将在2006年11月30日前通过改善后的售后服务,为滕挽回不低于10%的经济利益”等内容。然而,就在5月15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在向相关工商部门的调查中发现,股来鑫公司已于5月15日注销,在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中写明:“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闻听被告已经注销的消息,滕女士立即表示要求变更本案被告为原股来鑫公司股东。6月,原股来鑫公司的股东主动向法院表示,希望与滕女士庭外和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滕女士接受了公司股东提出的返还3万元的调解方案。今天上午十时,滕女士来到浦东新区法院,平静地领取了上述钱款,并撤回了起诉。记者同时获悉,在浦东新区法院之前判决的另一起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案中,同为被告的股来鑫公司被判败诉,股来鑫公司需返还原告吴女士5万元。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今天中午十二时,原股来鑫公司的股东也自觉履行了这个案件的义务,股民吴女士放心地从法院领取到了被告返还的5万元人民币。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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