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一部分可以抵押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0:55:37 148 人看过

典型案例:韩女士的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并未立下遗嘱,留下的一套房子便归韩女士和妹妹共有。二人也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共有证。后来韩女士做生意把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抵押给银行,并获得了1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韩女士并没有偿还贷款,银行申请要拍卖她的房产。韩女士的妹妹却认为,房子是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在未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抵押行为无效。

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抵押无效

丈夫背着她把房子抵押

为保卫自己的栖息之地,妻子黄*珊把丈夫蒋-宇和他的“情妇”王-蕴含一并告上法庭。

黄*珊诉称,被告王-蕴含自2001年起背着原告引诱原告之夫蒋-宇并发展非法情人关系。蒋-宇于2002年向王-蕴含提出分手。王-蕴含以自己身败名裂、家破人亡胁迫蒋-宇以金钱方式付给“青春损失费”,现蒋-宇保存的付款凭证达189000元。2003年底,王-蕴含又胁迫蒋-宇出具两张共计194415元的欠条。2004年初,王-蕴含在明知蒋-宇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胁迫蒋-宇背着原告黄*珊,将蒋、黄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以蒋-宇“未婚”的名义违法操作,为194415元的“情债”提供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直到2006年3月收到法院送达王-蕴含诉蒋-宇欠款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时,蒋-宇在无法隐瞒的情况下,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

原告认为,蒋-宇与王-蕴含之间的情债与原告无关,且有道德和法律规范,但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蒋-宇与王-蕴含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并确认二被告于2004年1月20日在产权监理处办理的抵押登记无效。

被告称双方签订合同有效

被告蒋-宇辩称,2000年王-蕴含到蒋-宇供职的单位推销产品时二人相识,2001年突破朋友界限,发展成情人关系。2002年初,王-蕴含开始胁迫被告离婚,并以死相威胁。被告蒋-宇为了了结与她的恩怨情仇,2002年至2003年,先后付给王-蕴含18万多元,花掉了多年的积蓄。2003年10月,王-蕴含又胁迫蒋-宇,要求出具欠条,以防蒋-宇变心。为了避免不可控制的场面出现,被告蒋-宇只好分别于2003年10月6日、11月7日出具欠条150000元和44415元。同年12月王-蕴含逼迫蒋-宇到房屋产权监理处,以被告蒋-宇未婚的名义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一切都是背着妻子、原告黄*珊办理的。2005年7月王-蕴含再次找到蒋-宇,要求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她,被告蒋-宇苦苦哀求也未能阻止王-蕴含采取所谓的法律手段。现被告蒋-宇只有向原告黄*珊和法庭坦白事实真相,请求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王-蕴含辩称,被告与蒋-宇不是情人关系,事实是2000年至2003年期间蒋-宇正在推销产品,多次向被告王-蕴含借款。被告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多次借钱给蒋-宇,也多次向蒋-宇催收借款。蒋-宇时借时还,截至2003年10月6日,蒋-宇欠款15万元,至2003年11月7日蒋-宇又欠被告王-蕴含44415元。此后,蒋-宇归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03年12月26日,蒋-宇共欠173000元,当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3日期间,蒋-宇分批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又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但蒋-宇至今未按约归还余款。被告王-蕴含认为,被告与蒋-宇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原告作为蒋-宇的妻子对蒋-宇将房屋设立抵押,就一般常人而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原告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该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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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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