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的区别是什么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0 10:59:33 496 人看过

一、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二、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四、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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