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适用于什么法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1:00:35 345 人看过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什么情况??在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一方上诉权利的一种保护。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是什么?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他是二审程序中的一个特殊原则,其目的是有效保护被告的上诉权。其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不正确,加重了被告人刑法。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是被告人一方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三是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第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其他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处罚。五是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对于被告人实行数罪并处以错误处罚,加重决定执行的刑法,你不能再维持原判,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法。第七,被告人被判处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第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刑法轻微,或者应当使用附加刑而不使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方式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中国法律中的体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解除其上诉的思想顾虑,切实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曾存在的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偏轻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发回重审,并告知原审法院改判加刑的情况,被认为是公然违背“上诉不加刑”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令禁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六)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的顾虑,从而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保证办案质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条件,经过审理决定改判的,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比原判轻的刑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七)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二审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没有加重刑罚的诉因,也是对抗诉的不尊重。

上诉与抗诉不同,一般上诉是由被告人提起的,而抗诉则是由检察院提出的。若仅仅只有被告人提起上诉,原则上是不能加刑的。但要是同时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的话,则就可以对被告人作出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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