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的适用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22:23:26 479 人看过

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都会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在刑事诉讼中,自然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都会导致案件中止审理。

刑事中止审理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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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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