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20:24 216 人看过

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和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照本办法转让、出租、抵押。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满五年的;

(二)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1993年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满五年的,已按《淄博市职工购房由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办法》过渡为成本价的;

(四)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且户籍已被冻结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违法、违纪行为未进行处理的;

(五)国家、省、市规定其他不得上市交易的。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合同;

(四)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让时,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出具是否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房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下列规定免征或缴纳有关税费:

(一)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购买后居住不足一年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暂减半征收;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同级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0.4%收取,由买卖双方分担;赠予他人的,其交易服务费按评估价的0.4%收取,由受赠予人负担;出租或抵押的,其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租金收入或抵押房产评估价的0.3%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负担。

第十二条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上市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当事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隐报瞒报。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按成交价格征收有关税费;当事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到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征收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或已过渡为成本价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其收益在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后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其收益扣除各种应交税费后与购房时的标准价(不扣除购房时的各种折扣)之差,即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若购房时超标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超标部分的增值全部归购房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让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房主名下,其利息长期用于该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统一按实际售房款的25%提取住房维修基金。

第十八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房产、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6日 19: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买卖程序
    1、卖方即取得入市资格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并去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1)房屋获得上市批准后,卖方即可通过上网、托熟人、登广告、委托代理等方式找到买主,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成交价格,签订书面合同。(2)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
    2023-04-22
    105人看过
  • 杭州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一)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在2004年9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
    2023-05-29
    324人看过
  •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售后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适合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管护,并对居民居住环境进行相关管理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服务型法人组织。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为聘用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与保安、园林、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单位按合同确定权、责、利关系。第六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小区物业管理
    2023-06-10
    375人看过
  •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和属性?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策优惠、对象特定、限定标准和价格、有限产权等特点,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为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我市于2008年1月18日发布并实施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此,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我市正式实施。所以,《办法》以2008年1月18日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时间节点。据了解,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采取了以本市政策法规出台时间为分界点的类似做法。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两者有何异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
    2023-06-05
    188人看过
  • 北京经适房管理购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办法公布
    今后,经适房的上市政策将放宽。昨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并开始实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适房不再只能由政府回购,而是满5年就可上市交易。同时,购买资格人群,也由征求意见稿所写的“需取得北京户籍5年以上”,放宽为“取得北京户籍3年以上”。购房未满5年可申请回购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表述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新政涉及房屋范围
    2023-05-05
    182人看过
  •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6-2【实施日期】2005-7-2【发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文号】穗财综[2005]963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房改办,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上房管局,南沙开发区财政局,国土房管分局,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行为,加强有关收益分配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住建办反映。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二OO五年六月二日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
    2023-04-22
    59人看过
  •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吗,部队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交易
    房屋交易买卖必须要走相关流程过户也属于正当的交易,所以部队经济适用房能否交易要看部队的相关规定,如果说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队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对于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吗?部队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呢?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吗部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
    2023-05-05
    113人看过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2023-08-12
    480人看过
  •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情形。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2005年9月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2023-04-22
    231人看过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再购买其他住房吗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其供应对象应严格限定于城市低收入且无房家庭,因此,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其他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待遇,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也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律师补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
    2023-05-06
    82人看过
  •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房地资源信息中心、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定本办法。一、住房面积核查方式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后,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按照以下方式开展住房面积核查工作:1、委托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统进行住房电子信息比对核查;2、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的
    2023-06-10
    418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省在1998年全面停止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基础上,已经基本完成了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已全面展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具备了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目前铜川、宝鸡、汉中、商洛、延安等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交易工作已经启动。为了活跃我省住房市场,拉动内需,推动房改进一步深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城市,应依据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1999年4月),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于今年底之前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交易市场。具体入市交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或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
    2023-04-22
    100人看过
  • 淄博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位置购买经济适用房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合同按新《民法典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
    2023-05-29
    14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经济适用房和已购公有住房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5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他们与商品房的最大区别就在土地使用权的属性上.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时是否可以在烟台交易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0
      可以交易,但是各地对经济适用住房交易都有不同的规定,不知道你想了解哪里的,先把烟台的给你,如果需要其他地区的可以和我联系。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发〔1999〕137号1999年12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
    • 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步骤简单点, 购买私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3
      最新二手房交易步骤购买私有二手房和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步骤有所不同,私有二手房交易步骤相对比较简单些,那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步骤是什么呢一、卖方先取得入市资格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交
    • 已购公有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买卖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
    •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上市出售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6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