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社会组织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03:40 98 人看过

1、消费者协会不属于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社会组织。

2、消费者协会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立的消费者维权的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但各级政府需给予消协必要的支持。

律师补充:

消费者协会应予受理下列投诉: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末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新消法将消协定性为公益性社会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25日表示,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5日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情况,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通过法律的有关问题。贾东明表示,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是对消协的定性作了相应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消协履职具有公益性上。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第二,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第三,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
    2023-06-07
    70人看过
  • 保监会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监会18日印发《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保险消保工作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意见》强化了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保险公司要树立客户第一的经营理念,公平合理设定合同权利义务和厘定产品费率,规范销售行为,及时公允理赔给付,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意见》还要求加强信息披露。保险公司要及时披露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强透明度监管。提高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
    2023-06-06
    474人看过
  • 母建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12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2008年年主题为“消费与责任”。为什么要确定“消费与责任”作为2008年的年主题?这个年主题有什么特殊的含义?中消协围绕这个年主题将开展哪些工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中消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进行了专访。企业、政府、消费者各有其责●记者:中消协已经把“消费与责任”确认为2008年的年主题,消费与责任之间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围绕着消费,企业、政府、消费者都有着什么样的责任?●母建华:“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企业、政府、消费者,在消费中有着不同的责任。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10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
    2023-06-07
    421人看过
  • 保监会: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对保险行业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前日,在保监会召开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打破了上任两个月以来的静默期,首度在媒体面前公开亮相便着重指出要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虚假宣传、理赔难等突出干几件社会认可、消费者欢迎的实事。让消费者明白投保、放心消费、得到满意的服务。项俊波前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座谈会上表示。随着保险业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一些长期以来逐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正在暴露和显现出来。昨日,记者看到,很多消费者在微博上建言项俊波,表示虚假宣传推销骚扰理赔难保险营销员误导条款不合理等弊端影响了保险行业目前的形象。例如,有消费者投诉说,当初买保险产品时说有5%的收益,结果到期后仅仅拿回本金。有的则表示,到银行存款,却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买了保险等。而据保监会统计,2010年上半年,各保监局共办理保险销售误导类投诉615件,约占违法违规类投诉的28%;据
    2022-04-28
    409人看过
  • 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协商和解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解决途径有协商和解和投诉申诉两种方式。选择协商和解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经营者违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进行侮辱、诽滂、搜查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4)经营者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5)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二)消费者求偿主体的确定社会再生产及社会分工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2023-06-07
    327人看过
  • 消协定性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
    今天全国人大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这次修改将消协定性为社会组织。贾东明介绍:第一,这次修改对消协的消协的性质、履行职能做了修改,把消协定性为履职的公益性上。同时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条例对社会团体作了相应的概念表述。消协实际上是政府主导设的,没有会员,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概念上是不吻合的,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这是一个变化,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第二,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第三,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从消协方面来讲,
    2023-06-07
    301人看过
  • 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央企分支机构,在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积极改善服务质量、服务民生、履行社会责任。据了解,这家公司利用机构覆盖面广,服务触角深入乡镇的优势,积极开办各类服务民生的业务。2014年,在大力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同时,企业年金保险实现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账户管理三项业务新增中标规模7.99亿元,位列黑龙江省企业年金市场首位。健康保险业务在率先承办伊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后,2014年中标绥化市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项目,签约了牡丹江市林口县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协议。关注老年群体保险保障,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等地开办了老年人特定交通工具和特定场所意外保险,给当地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和入住养老机构提供了全面的意外风险保障,解除了公交运输企业和养老机构后顾之忧。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高度重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坚持不懈地开展销售误导治理,加强销售人员风险教育,把
    2023-06-06
    442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
    2023-06-07
    221人看过
  •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成立
    为维护中国消费者利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此间正式成立。据介绍,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直属于中国法学会。该会将积极开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同时还将开展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发展。成立大会上,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当选为第一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是现代新兴的一门法学学科。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也开始在中国兴起。他表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不仅要研究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理论问题,更要研究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新点、热点、难点和焦问题,为消费者谋利益。
    2023-06-07
    224人看过
  • 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一、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承担的职责主要有哪些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2、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承担的职责有哪些1、通过对市场
    2023-03-21
    55人看过
  • 3.15消费者权益日看各国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1960年,英国和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一起发起组织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英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名字叫做which,其会员超过了100万,在全世界列第二位。它的宗旨就是以团体的力量去替个体的消费者争取利益。这个组织出版有5本杂志,20本书,12种免费指导性读物,每年对2600多种产品进行检验评判,并且通过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咨询、法律服务。这个组织平时关注的领域就是跟英国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健康、个人理财等,比较突出的有打击向青少年推销垃圾食品、不正当的银行收费,也对全球性的公共事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比如去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大会上,WHICH也派出代表,从消费者的角度向全球代表表达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法国一共有18个国家级的消费者组织。他们在全国分布广泛,一共有800多家分支机构。这18家
    2023-06-07
    51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包括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
    一、消费者权益包括哪些(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
    2023-01-21
    396人看过
  • 《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
    为倡导企业自觉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消费维权现状,特制订《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1.与消费者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经营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信息披露真实充分1.宣传内容客观真实,符合实际,不隐瞒缺陷。2.宣传内容符合科学事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宣传内容充足、实用,有助于消费者做出理性选择。三、价格表示清晰明确1.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2.明折明扣,规范促销,不搞虚假促销。四、合同规范公平竞争1.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2.合同文字通俗易懂,避免产生混淆或歧义。格式明晰醒目,方便阅读和引起足够注意。3.平等交易,正当获利,不以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4.
    2023-06-07
    319人看过
  • 老百姓如何与消费者协会合作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协会和老百姓的关系:消费者协会是非常重要的个民间组织,对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老百姓关系非常密切,若老百姓遇到消费侵权行为时,可以到消委会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可以履行或者支持老百姓起诉和代表老百姓向损害其权益的经营者起诉等公益性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成都消费者协会的岗位和职责秘书长:市消协常设机构负责人,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日常事务,履行《消法》赋予的七项职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及交办的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履行《消法》赋予的七项职能。办公室:协助消协秘书长搞好内外协调工作及
    2023-07-01
    318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社会组织享有哪些权利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7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两项权利: 1.建议处理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
    •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还是支持机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
    • 社会组织享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9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两项权利:1.建议处理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6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成立消费者协会,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消费者协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域内设立消费者组织,在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在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设立消费者联络站,方便消费者投诉、咨询。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消费
    • 关于消费者协会组织机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0
      消费者协会组织机构: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