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作为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一项重要规则,产生的目的是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是维护保险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利益,从而达到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平衡,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新保险法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法律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应该有明确的措施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是指所交的所有保费。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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