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都要征收增值税。
以下情况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增值税的免征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三、营改增后新增的纳税对象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四)电信业。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适用13%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3、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农产品。
5、音像制品。
6、电子出版物
7、二甲醚。
(三)适用11%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五)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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