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00:30:06 433 人看过

土地补偿方案及程序有: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农村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有: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流转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1、土地买卖合同其实无效

其实,也不能直接说你们是被骗的,是你们对于国家的土地买卖还不太了解,你们所说的土地改革为无非就是你给她钱,然后她把土地给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不管别人怎么把土地卖给你,都到头来,土地还是别人的,不是你的。

土地确权应该由正规的程序来确定,等你拿到一个红本本的时候,土地才真正是你的了。

即便是你们签了合同,或者是立了字据,那些都是无效的,你们的那种不是土地转让,而是一个土地流转而已。

2、农民处理土地,只能流转,不能买卖!

看到这个问题,我相信很多的人们对于土地都有了一个误区,就是以为光凭着字据就能把土地卖掉,其实你们都想错了,村民是没有权利买卖土地的,因为土地的所有权不是你们拥有,你们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你们心里所认为的土地买卖,就是一个字据而已,是一个土地转让权,并没有把真正的是使用权给了她,到了最后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在你的手里。

3、土地流转期限最长是30年!

土地流转的期限是30年,一旦超过了三十年,流转合同将失效,打个比方说,你在今年把你自己家的土地转让给其他人了,在过上二十几年以后,他们两个的合约已经正式解除了,但是当你在二十几年后还在世的话,还可以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别人,这一次,也是不能超过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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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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