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如何分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8 11:24:08 70 人看过

一、土地性质如何分类

土地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其中: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

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

2.国家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将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确保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

1.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等。

这些主体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具体的法定条件可能因土地性质、用途、取得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出让金,而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则需要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等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这些法定条件的设立,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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