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仲裁法的受案范围的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5:01:25
497 人看过
下列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工伤纠纷属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372人看过
-
关于劳动仲裁,哪些问题属于受案范围内?
226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57人看过
-
仲裁范围之外的案件不包括哪些情况?
210人看过
-
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151人看过
-
关于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情况
63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
词条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最新文章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适用这种裁决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情形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的特别说明,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
-
什么情况属于属于人事争议仲裁不受理案件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03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有哪些案件一般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
-
2022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1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
-
劳动仲裁在受案范围内下属于哪一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09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