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业的债权转让监管有何难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6:01:12 419 人看过

监管上有两个难点:是否会形成资金池?是否形成债权错配?

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债权转让模式。《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可以看出,此条的客体主要指向两种产品:证券类或份额类的产品;金融产品或类金融产品。

我们可以看出,对第一类客体,监管参考了美国的监管逻辑,即证券类或份额类的产品,应由证监会来监管,其行为已经属于发行证券的本质。对第二类客体,监管希望将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风险隔离,不能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带来的问题,一是可能使非合格投资者变相购买高风险产品;二是混业经营使网贷平台的风险蔓延到金融机构。

网贷作为债权债务的又一新形式,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关于债权转让的新问题。在监管上有一定的难度。所以作为债务人的要谨慎对待。

一、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有哪些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间接融资机构是什么?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活动和产品交易的公司和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演进过程,实际上也是金融机构形式和功能多样化的过程。金融机构从早期的钱庄、票号以及旧时的银行发展到今天的错综复杂的金融机构体系,是与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深化紧密联系的。

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结构和功能都十分复杂,存在着许多不同种类,通常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互助基金公司以及各种提供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和服务的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功能及其提供的服务,金融机构在整体上可分为提供间接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直接投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提供诸如金融信息和保险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者和贷款者不能直接见面,而是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实现资金转移。提供此类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被称为间接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等。由于这类金融机构能够从个人或组织接受存款并发放贷款,并以这种基本存贷款业务为基础进行货币和信用创造,因此在业界又通常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又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是规模最大、时间最古老的金融机构。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业银行的立法不同,其业务范围也不尽一致。通常在实行分业经营原则的国家(如美国、中国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发放诸如支票存款(可以签发支票的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以及活期存款等来筹措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购买债券以及投资其他准许的各类证券业务。而实行混业经营原则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其商业银行是属于全能性金融机构,除了经营基本的商业银行业务之外,还可经营证券、基金、信托以及保险业务等。

信用合作社是指由私人和团体所组织的互助性金融机构。它最初是作为一种为农业和传统手工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互助性组织而出现的,因此,其地位和作用远不如作为金融机构主体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发行被称作股份的存款来筹集的,主要用于发放消费贷款。在美国,信用合作社得益于1980年的银行立法,现在不仅能够发行支票存款,而且也还可以发放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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