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责任在交通安全中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1 09:53:11 342 人看过

该条款列举了机动车当事人之间责任归属的13种情形,包括机动车追撞、变更车道、会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狭窄山路上会车、超越前方车辆等。若出现以上情形,则视为同等责任。

以下为改写后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同等责任:

1.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2.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5.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7.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8.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9.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1.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1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3.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14.机动车溜车的。

15.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6.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17.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18.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19.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20.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21.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22.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23.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24.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25.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26.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27.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28.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29.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0.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31.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32.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交通同等责任情形有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同等责任:

1. 两车都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

2. 两车都有过错,一车过错程度较轻,另一车过错程度较重;

3. 两车都有过错,一车过错程度较轻,另一车过错程度较重,且两车不能有效协商一致;

4. 两车都有过错,一车过错程度较轻,另一车过错程度较重,且两车经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协议;

5. 两车都有过错,一车过错程度较轻,另一车过错程度较重,且两车经协商一致不能达成协议;

6. 两车都有过错,一车过错程度较轻,另一车过错程度较重,且两车经协商一致不能达成协议,但能够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7. 两车都有过错,一车过错程度较轻,另一车过错程度较重,且两车经协商一致不能达成协议,但能够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且协议内容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上述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无过错或者减轻损失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同等责任: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机动车溜车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遇障碍物,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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