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刺激商品房消费,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设立成都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对在我市五城区和高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个人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1%给予补助;个人购买面积120-180平方米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0.5%给予补助。个人购买180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1%给予购买方补助。
个人购买别墅或面积180平方米以上新旧商品住房的,不予补助。
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时,补助面积可在上述标准之上增加被拆除房屋面积。
二、鼓励购房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购房者(指户口不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购房者)可在城区入户,并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名成都市户口。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的,投资或面积可合并计算。
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户(含按揭房),且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立)户条件,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的成都市区户口。
外地单位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立)户条件的,可以申请指定办理一名成都市区户口。
三、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要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禁止修建集资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国有企业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
认真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结存的政策性住房售房款,结合财政性住房资金投入(原有建房资金转化部分),通过多种途径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补贴标准,尽快将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加大心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的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方式的宣传力度,规范并公开相关办事程序,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的审批,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全面合作,增加贷款受理网点,拓宽贷款发放渠道,方便办理手续。
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旧城改造中的拆迁户和征地中的农迁户以及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其他申购者。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办法选择开嫡。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绝不允许向不符合规定者出售或变相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解决二手房交易中的遗留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建的住房在转让时,经批准可享受房改房的政策,即二环路以内按售房金额的1.5%,二环路以外按售房金额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七、加快公有住房出售进程
将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廉租房除外)提高25%,逐步实行成本生金,并向市场租金靠拢,最终实现市场租金。所有公有住房,均应向现住户或其他消费者出售。
八、规范用地和非商品房怀的管理
各开发区的新增和存量土地,除符合规划的生活配套区外,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对用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开发的商品房,一律禁止销售,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新建的各种自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原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补办相关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新建的各种自用房屋,以及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种自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原有房屋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因变更使用性质取得的收入,按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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