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能违约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8:46:40 497 人看过

不定期租赁合同违约条件是什么

租赁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约定更新又称明示更新,是指合同当事人于租赁期间届满后另订一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法定更新又称默示更新,是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本条即是对法定更新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仍继续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对;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当事人有此行为即可以推定双方有继续租赁关系的意向,租赁期限视为更新。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定期租赁更改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跟出租方签订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格式合同提供方为出租方。如果出租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承租方要终止或者变更合同,而承租方不同意终止或者变更,此时发生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裁决呢?

比如签订了房屋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下一次交付租金之前,出租人提前通知承租人说要涨房租,而承租人不同意涨房租且要求按原租金额继续承租;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没有随时解除合同的优先权,而承租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优先权。那承租人不同意涨房屋还要继续承租,而出租人非要涨房租,就会发生纠纷,这种情形如何裁决呢?

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1、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双方都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优先权问题,只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告知承租人。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是要给足承租人另寻出租人和搬家的时间。出租人给足了承租人时间,时间一到,则合同自动解除。

2、租金问题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求涨租,承租人只能和其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解除合同。

3、建议: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为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均不受损害,双方应当对于租期、租金以及支付方式等必要的承租条件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同时,在租赁关系届满前,亦应当就是否续租以及续租后的租赁条件重新进行约定并使之书面化,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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