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地的法律适用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28 04:30:07 456 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存在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则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漏罪新罪

漏罪新罪是指在已经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因新的事实或证据的发现而成立的新的罪名。这种新的罪名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判。

漏罪新罪成立的条件是:

1. 必须在原判决生效之后才发现新的罪过或证据;

2. 新的罪过或证据必须与原判决的罪名不同;

3. 新的罪过或证据必须证明原判决的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漏罪新罪应当得到审判,并且可能会对原判决的刑罚产生影响。

漏罪新罪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新的证据或者事实,以证明自己没有罪过或证据,或者原判决的判决结果是错误的。如果成功提出漏罪新罪,被告人的刑罚可能会得到减轻或者免除。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存在管辖权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时,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而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中国船舶内的犯罪和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分别由最初停泊或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漏罪新罪成立的条件是:必须在原判决生效之后才发现新的罪过或证据,新的罪过或证据必须与原判决的罪名不同,新的罪过或证据必须证明原判决的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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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8日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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