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1:24 86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

┌───┬──────────────┬────┬─┬─────┬──┐

│项目│调节因素│系数│项│调节因素│系数│

││││目│││

├─┬─┼──────────────┼────┼─┼─────┼──┤

││一│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1~3%││南、北│3%│

│地│类│的地段││居│││

│├─┼──────────────┼────┤├─────┼──┤

││二│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1~1%│室│南,东、南│2%│

││类││││││

│├─┼──────────────┼────┤窗├─────┼──┤

│段│三│三环路以外的地段│-3~-1%││东,西、南│0│

││类│││口│││

├─┼─┼──────────────┼────┤├─────┼──┤

│││一、五层│0│朝│北,东、北│-1%│

││├──────────────┼────┤├─────┼──┤

││无│二、三、四层│5~8%│向│东、西,西│-2%│

││││││、北││

│楼│电├──────────────┼────┤├─────┼──┤

│││六、七层│-3%││西│-3%│

││梯├──────────────┼────┼─┴─────┼──┤

│││平顶屋面顶层│-7%│室内净高3米(含│2%│

│││││)以上││

│├─┼──────────────┼────┼───────┼──┤

││有│一、六层以上│0│院落7平方米(含│2%│

│││││)以上││

││电├──────────────┼────┼───────┼──┤

│层││二、三、四、五层│5~8%│无暖气│-3%│

││梯├──────────────┼────┼───────┼──┤

│││平顶屋面顶层│-10%│无管道燃气│-3%│

│├─┴──────────────┼────┼───────┼──┤

││半地下室│-15%│││

└─┴────────────────┴────┴───────┴──┘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

│项目│条件│基价(元)│

├──┼─────────────────────────┼─────┤

│装修│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0│

││白灰喷浆。││

├──┼─────────────────────────┼─────┤

│设备│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有洗菜池、│0│

││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

注:一、居室窗口朝向:1.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2.有两面以上窗向者,按较好的朝向计;3.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4.朝向南北、三居室以上的单元中,有一个居室只有朝西的窗向时,调节系数按2%计。二、全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70%计价,未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50%计价。三、独户使用的平台比照阳台计价办法,按标准价的30%计价。四、地段、楼层的调节系数,由售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五、装修、设备条件超出或低于计价标准的,应提高或降低装修和设备的售价,

由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定价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9: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将执行市房地局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2月底,每使用平方米确定为1.30元,1996年确定为1.80元。1997年至2000年的租金标准另行通知。二、租金调整后,由租住私人出租住房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增加私房租金补贴,即每使用平方米租金补贴在原补贴0.21元基础上,1995年增加到0.65元,1996年增加到0.83元。三、租金提高后,扣除单位租金补贴的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的,超过部分,在职职工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离退休职工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社会救济户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由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四、按本通知提租后原给予私房出租的税费减免政
    2023-04-22
    41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住房股份公司:为了保障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市《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与市局房管处联系。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住房股份公司的异产毗连房屋管理、修缮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房股份公司房产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部位,共有、共用设备、附属建筑的房屋。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毗连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毗连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毗连房屋的有关各方均应依照本规定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协议》,修缮协议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五条
    2023-06-10
    20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房困难户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康居办”:根据《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发[1993]50号)第27条的规定,现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要根据年度解困计划,认真填写“住房困难户认定申请书”,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认定。二、经审核认定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住房困难户认定通知单”。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凭此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凡已在“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预购小康住宅的,须补办“住房困难户认定通知单”,凭此办理购买小康住宅手续。请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按要求抓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住房困难户认定手续。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2023-06-10
    182人看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文号:苏价服[2004]175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房地产市场,努力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决定进一步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切实规范价格行为。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扩大住宅商品房价格市场调节的范围。随着人民群众对居住质量要求的提高,住宅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和功能日益提升,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内涵已经并将继续发生变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改进管理方式,主要对中低价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由各市自行界定,年内价格放开。二、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价格。目前我省经营性用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越来越多地以市场招投标的方式出让,土地价格已经主要由市场来形成,土地价格活跃与否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今后在普通住宅商品房
    2023-06-07
    15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58号《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城镇私有危险房修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特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范围凡位于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经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城镇居民的私有房屋,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范围。二、关于城镇私有房屋的安全检查责任1.房屋所有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由所有权人负检查责任。但对鳏寡孤独、军烈属及以民政救济为生活来源的困难户等自住房,可由房管部门予以安排检查。2.出租房的安全检查是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对于执行国家现行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安排检查。对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国家现行私房租金标准的,由房屋出租人负责房屋检查。三、关于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安全修缮责任1.房屋所有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如有危
    2023-06-10
    97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城镇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苏价涉字[1992]第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自1993年6月1日起,对我市10区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一、调租原则这次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原则是:有利于推行房屋商品化的进程,实行成本租金与协议租金相结合,逐步缩小成本租金的范围,扩大协议租金的范围;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的扩大再生产;根据社会各行各业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优惠、减免、缓交租金等措施。二、调租范围凡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城镇过管非住宅公房,包括将住宅改为百住宅使用和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的公房,均属这次调租范围。三、成本租金(一)租金基价: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前期工程费用(每平方米120元)为房屋本身的综合成本造价,根据规定
    2023-06-10
    6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房屋设备运行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三个局直属管房公司、城建开发总公司、住总房管公司、北辰房管公司、大成房管公司、各区开发房管公司、各自管房单位:为在全市房屋设备运行服务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市房地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设备运行服务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中包括已发布的京房管字(1992)621号“关于修订电梯服务等规范的通知”中的电梯服务标准和在京房管字(1992)456号“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的高压供水、共用电视天线和民用电服务工作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电梯服务标准一、住宅电梯运行服务1.服务标志明确:候梯厅须悬挂“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牌上应标明:运行时间,维修保养时间,值班室地点,管理单位名称,监督电话。2.服务标准公开:轿厢内须张挂“服务公约”、“司机守则”、“乘梯须知”、意见簿。3.运行时间保证:住宅梯均实行24小时运行制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9号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加强代管房产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改、调拨或转让代管房产。同时,要对本地区的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统管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的使用性质、房屋拆改情况及征用、拆除、有价调拨的代管房产收费情况等分别登记造册。二、今后涉及代管房产的处理必须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处理。三、为有利于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凡征用、拆除、改建的代管房产(含代管归公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一律收取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收取。不交房价款的,不得颁发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已征用、拆除尚未交房价款的,亦按此追缴。四、收缴的房价款统一由市落房办专项存入银行,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经费,专款专用。五、根据中央政策规定,
    2023-06-10
    468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关于印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中直、国管、总后、18个区县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住宅产权单位参照行。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多层楼施工技术方案1.进户线1)多于4个楼门的多层楼进户线为二路。2)楼门之间水平干线,应在建筑物墙外沿墙敷设,宜采用电缆敷设或镀锌钢管配线。3)导线截面积选择原则同下例。2.由供电局取消楼门总表,产权单位应采用隔离开关以利检修之用。3.TN—C系统入户前应设保护接地体,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并形成TN—C—S制,接户线进楼应重复接地。4.楼内配电干线1)宜采用镀锌钢管配线。镀锌钢管要可靠接地,并尽量美观,方便居民。2)使用铜导线,导线截面选取,举例如下:COSψ取值0.9,K取值0.5-----------------
    2023-06-10
    49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国土房管局、各住宅房屋产权单位、各物业管理公司、各直属管房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抗击“非典”疫病,创造卫生、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房[2003]281号),在本市逐步实施住宅楼房楼内公共部位粉饰工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此项工作,保证“楼内粉刷”任务的顺利完成,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督促、协调工作。把“楼内粉刷”作为近期防治“非典”,改善居住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各房屋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产权人要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拒不执行市政府要求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二、“楼内粉刷”要与社区防控“非典”工作、清洁卫生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2023-04-22
    259人看过
  •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商委,商业网点管理处,房屋土地管理: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2号有关规定,现就住房配套商店产权发生转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确保住宅配套商店按规定性质使用,规范交易行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配套商店进行产权转让,均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配套商店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只能出售给经市商委批准的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经营企业、国有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单位或具有合格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二、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配套商店产权的转让除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交易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新建、改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竣工验收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在二个月内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建安造价及与区、县商委或商业网点管理处签定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出售给市商委批准的购买单位。其他配套商店如转让,须由产权单位报其所在区、
    2023-04-22
    270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在原《办法》执行期间,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单独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可以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
    2023-06-10
    127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二、商品房销售单位在明码标价时必须按《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的规定填写。三、商品房销售单位不得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或超过标明的价格标准收费。四、《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北京市物价局监制,其它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印制使用。五、凡不按本规定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的,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六、在执行中如遇未明确事宜,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联系电话:6204.6644转309、413特此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
    2023-06-10
    45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售价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售价。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具体规定如下:一、房改试点期间按照原市房地局(市房政安[89]第30号)通知,各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和合使用面积,由各、县房客局测绘队(组)负责实际测量。每套楼房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本幢楼房总建筑面积-凹阳台面积-应扣除面积)
    •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2
      1、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 2、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 北京房山宅基地出售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10
      可以买卖出售。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出卖人将宅基地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性质已
    •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
    • 售楼处有没有隐瞒不利因素的退房理由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3
      看合同具体约定,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和买方协商解除合同,退还房产。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