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20:43 463 人看过

[摘要]: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后,将争端交由第三人进行裁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从仲裁协议的订立到仲裁庭的组成,从仲裁规则的适用到仲裁程序的进行,无不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在决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时候,当事人必然相信并期待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这也使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并进而获得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合理性依据,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之初的真实意思。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国内民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议,将民商事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的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与诉讼制度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自从在我国实行仲裁制度以来,如何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一直是民事诉讼理论、仲裁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对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论争

关于对仲裁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向是理论界争议颇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司法审查立法授权是否过大和对司法审查权滥用的担忧。反对仲裁司法审查者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过宽,不仅包括程序审查,还包括实体审查,与大多数国家、地区的仲裁立法和实践的一般趋势相冲突。并且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犹如悬在仲裁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干预过多,不仅影响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而且会大大影响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英国正考虑修改仲裁法,减少对仲裁裁决的不当干预,美国法院也从未以显然漠视法律为由对仲裁裁决干预过。

这里我们有必要从《仲裁法》的立法基础和立法精神出发,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加以分析。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后,将争端交由第三人进行裁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从仲裁协议的订立到仲裁庭的组成,从仲裁规则的适用到仲裁程序的进行,无不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在决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时候,当事人必然相信并期待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这也使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并进而获得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合理性依据,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之初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协议无可争议地包含当事人对公正的期待。失去公正的仲裁裁决显然是背离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肯定不为当事人承认和接受。从解决争议的角度而言,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即使当事人对自己的正当权利作出了背离公平的选择,应当毫无疑问地予以认可。但是,法律对这种背离公平结果的容忍仅仅限于当事人的自愿处分,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让步来解决纠纷,那么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真实意思,给争议一个公正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得到的是不公正的仲裁裁决,那么其对仲裁制度的信赖基础将不复存在,而法律以强制执行力来要求当事人去服从具有一裁终局的不公正仲裁结果,无疑是荒唐的。

从给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角度来看,对法院作出的裁判,当事人有上诉、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机会。即使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裁判确实存在错误,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不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裁决,都是在对客观事物分析基础上得出的主观判断,都有出现差错的可能。如果一旦选择了仲裁,就要绝对地服从仲裁,哪怕它明显地缺乏公正,这样的制度肯定是缺乏存在基础的。

虽然,近几年来国内民商事仲裁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尽管不是主流,但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在中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大环境下,自律能否维护起公正仲裁的这片净土,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二、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性质和范围的界定

法院对仲裁的审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与确认,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该审查又分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其法律依据分别规定于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及民诉法第217条,包括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时间、级别管辖、审查范围、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确定为程序审查,究竟正确与否,不妨以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58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分析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审查,因为,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必然会涉及仲裁争议的实体内容,但又有别于实体审查,因为无需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作出正当性及合法性的判断。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则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项第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则属于对实体的审查。

依照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与之相对应,法律问题可分为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据此,仲裁法中所涉及的程序问题应当理解为包括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的规则、裁决的撤销和执行规则等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规则;而实体问题则是指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相关事实和法律,即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仲裁法第58条第三款,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决定撤销,该款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为就是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是传统民法中一项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关于公序良俗的含义、性质迄今并无统一的界说,按郑玉波先生的定义,所谓公共秩序乃指国家社会一般利益而言;所谓善良风俗乃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而言。史尚宽先生解释的更为细致一些,他认为公共秩序谓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合,而且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及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实际上,仲裁法第58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立法机关鉴于不可就损害国家一般利益和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的行为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而授权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进行价值补充,以求获得裁决的社会妥当性。因此,不难看出仲裁法第58条第三款的内容,是完全意义上的实体内容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0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事仲裁相关文章
  • 非法营运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均存在黑的现象,所谓黑的,就是指未取得营运证书的车辆,它们穿梭在城市的各条街道上,以低于正常出租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拉客,扰乱了正常的营运市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隐患,因此,各地政府均将黑的列为打击之列。因大量的黑的在非法营运中被盗、被抢,从而又带来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本文所指的非法营运保险案件,就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将家庭用车擅自改为营业用车,在非法营运期间发生被盗、被抢事故后因与保险公司理赔不成诉至法院的案件。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什么是非法营运,如何根据证据认定非法营运,在认定非法营运成立后该如何适用法律,司法实践还处于相对混乱状态。笔者曾代理数起该类案件,对上述问题在此试作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非法营运的认定。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看2007年7月16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的一期话题:据广东媒体报道,广州近期开展了一场整治客运市场专项行动
    2022-05-03
    440人看过
  • 审理外来少年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目前,外来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外来少年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如何依法审理外来少年犯罪案件,加强对外来少年的司法保护,遏制和预防他们违法犯罪。是当前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本文就审理外来少年犯罪案件若干问题谈一些认识。一、审理外来少年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怎样对外地少年进行庭前调查。外来少年通常都认为本地人不关心、重视外来人员,再加上犯罪后害怕制裁的心理,在提审时,往往对法官怀有防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他们进行庭前调查,找准他们的感化点、帮教点呢?首先,少年庭的法官要端正自己的态度:对外地少年犯与本地少年犯应该一视同仁。其次,要注意方式方法。进行提审时,先不触及犯罪事实,可以与犯罪少年拉家常式地谈谈家乡,逐步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然后才进入正题,启发他们多讲实话、真话,从中找出他们的犯罪原因,确定庭审教育的感化点,从而为庭审打下坚实基础。2、怎样充分保护外来少年犯的诉讼权利。在审理外来少年刑事案
    2023-04-22
    130人看过
  •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李秉勇
    行贿罪若干问题思考李秉勇我国新刑法第391条第1、2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一、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义构成的一个必备要件。如何理解刑法中
    2023-06-11
    227人看过
  • 关于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之争纷繁复杂,但归结起来有四点:一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争;二是执业资格之争;三是超地点、超类型、超范围行医之争,即所谓“三超”之争;四是集体执业医师擅自从事个体执业之争。执业主体之争导致司法界在追究非法行医罪过程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统一,甚至混乱。1.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争。一般主体说认为,作为犯罪主体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可以是无医疗技术的一般公民,亦可以是有一定的医疗专业技术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可以是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员。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一般主体说把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扩大化,超出非法行医刑事立法的本意,模糊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一是此罪设立的目的在于打击、遏制危害中国多年的无证行医之祸害。一般主体说扩大了打击面,必然把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技术事
    2023-06-03
    138人看过
  •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遗产税是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对此,有很多人想不通,人都死了,还要征税,是不是太不近情理了。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遗产税课征的依据问题,即国家为什么要征遗产税?以及国家为什么能征遗产税的问题。关于国家为什么要征遗产税,学者们的看法很多,各国在立法课征时,亦因所处的环境时代背景不同而有不同的立法事由。但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国家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看:第一,从国家的社会政策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防止收入的过分悬殊,调节收入分配,平均社会财富,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开征遗产税最根本的原因。第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取得的收入,其边际消费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的越来越多,在使用时往往越来越漫不经心、越来越随心所欲,有的甚至钱多得不知道怎样花,而去胡作非为、吃喝嫖睹、吸毒、修身后墓穴等。
    2023-03-04
    52人看过
  • 关于信用卡套现问题的若干思考
    近日,深圳警方重拳出击,在专项行动中,一举捣毁11个信用卡套现窝点,缴获作案用POS机23台,初步估算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而这只是信用卡套现市场的冰山一角,逐渐揭开信用卡套现问题的惊人内幕,引发大家的思考。信用卡的实质是持卡人以个人的信用为基础获得使用银行相应额度资金的权利,无需抵押担保,无需繁杂手续。信用卡具有高效、便捷、安全、应急等特点,深受社会欢迎,发展十分迅猛,截至2009年末,中国大陆信用卡发卡量已经突破1.86亿张。而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犯罪手段也不断向高科技、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信用卡套现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形成了规模的产业链条,涉及人员广泛,涉及金额巨大,影响十分深远。一、什么是信用卡套现一般而言,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相应提现费用的行为。所谓正常合法手续提取
    2023-06-07
    130人看过
  • 跨国网上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一、引言这里我们假设:一位A国买方与一位B国卖方就网上订购的商品是否存在着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根据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该争议被提交位于C国的仲裁机构进行网上仲裁。仲裁庭由D国、E国及F国的仲裁员组成,仲裁的开庭及审理是通过电子邮件和视频会议的方式来进行的。经过若干电子邮件的往来,仲裁员们做出了终局裁决,由D国首席仲裁员在其位于G国的度假别墅中用电子邮件向争议双方发出了裁决书。这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仲裁,被称之为网上仲裁(onlinearbitration)。由此可见,互联网不仅可以用来在不同法域的不同人员之间进行沟通,而且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来选择世界任何地方的仲裁员。不过,于提高效率和带来方便的同时,经由互联网进行仲裁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例如,由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文书往来是电子化的,那如何确定其相互间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地点在何处?仲裁的程序规则及实体规则是什么?仲裁裁决做出
    2023-06-12
    128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探讨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创新和突破。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至今已有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和完善。在总结处理劳动争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处理劳动争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仲裁时效过短;(3)司法解释已将举证责任倒置列为一项制度,但效果不理想。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列出了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退市、辞退等原因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2023-05-07
    204人看过
  • 修订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现行破产法尚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对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破产立法的名称选择、体例结构、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主体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2)03021061986年12月问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结束了我国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历史,成为我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的起点。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破产法律机制不仅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带动了诸如企业法、社会保障法、法人和被申请破产的资格;独立的程序决定权和选择权;独立的和解与重整决定权;等等。这些重要的程序权利,当事人应当能够独立行
    2023-06-06
    183人看过
  •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我国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新建立的一项仲裁制度。《仲裁法》生效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两种程序对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形成了“双重监督”。由于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在《仲裁法》生效后短短的数年间,这些缺陷迅速地膨胀,致使此新设的司法监督程序演变成制约我国仲裁制度、尤其是影响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声誉的实质性障碍。本着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维护中国涉外仲裁的国际声誉的精神,笔者通过对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分析以及司法实践的考察,提出若干修订我国《仲裁法》的建议。一、我国增设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背景及其评析在《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设立裁决撤销程序,我国
    2023-04-29
    329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兼论诉讼与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1、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唯一书面证据,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1958《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载入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主合同之外,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的或包含在往来函电中有关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行使管辖权,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形式上的有效性、
    2023-04-29
    90人看过
  • 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审理结果问题
    首先,对于不予执行仲裁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1)项和第141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不能上诉;如果法院认为有不予执行情形的,则裁定不予执行,但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按规定履行一系列内部报批手续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对于撤销仲裁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没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如果法院认为有撤销裁决的情形的,则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根据仲裁法第61条规定,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二是直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裁决被撤
    2023-06-05
    476人看过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若干问题研究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医疗纠纷案件均呈增长趋势,成为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类型。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很少发生医疗纠纷诉讼,而90年代中期以后,医疗事故案件则急剧增加。[1]医疗纠纷的概念十分宽泛,它除了包括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还包括医患关系纠纷,卫生保健纠纷,医疗保险纠纷,药品监管和销售纠纷以及医疗行政纠纷等。其中,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诉讼费用的高涨,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缓解因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所带来的医疗行业危机。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制度,基于其自身的诸多优势也逐渐开始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得到一些国家的关注和采用。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医疗诉讼也已成为每个医疗机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
    2022-04-04
    99人看过
  • 关于加快推进PPP项目若干问题的思考
    近期,贵州专员办在贵州省推进PPP项目现状专题调研中发现,PPP模式深入推广以来,PPP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普遍存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履约能力和意愿不强、地方政府财力不足、融资支持体系不健全、PPP项目库整体质量不高、相关咨询服务和人才资源缺失等问题。为此,贵州专员办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寻合理有效的解决之策。一、健全和完善PPP工作领导机制,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进一步明确地方财政部门作为PPP工作的牵头部门,鼓励地方成立各级PPP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并在人员配备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着力解决人员力量分散、多头管理无序的问题。二是既要建立正面清单,对成效明显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又要建立负面清单,对部分地方政府伪PPP项目、违规融资中穿新鞋,走老路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偏。三是要做到定期宣传和督导,既要采取集中培训、微信、广播电视、委托第
    2023-04-24
    34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 更多>

    #商事仲裁
    相关咨询
    • 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8
      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属法律管辖;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民事诉讼适用的若干证据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
      一、《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二、《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 民事审判实务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2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几乎不可避免地遇到鉴定的问题,因为鉴定结论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两种错误的观念: 一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医院只要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自己的医疗无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是认为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