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区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发现过去相当多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报批征、拨土地手续,就擅自占地进行建设。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遗留问题,除按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0号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外,特委托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一部分补办征、拨土地的手续。
一、委托审批的时间界限: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发生的未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的项目。
二、委托审批权限:在委托审批的时间期限内,占用耕地十亩以下,非耕地十五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土地(含耕地及非耕地)五十亩以下,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此数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补办用地手续的批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县、市为单位,整个补办用地手续办理完毕后,逐个单位列清单(见附表)报区人民政府核查。
补办征、拨用地手续清单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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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批准基┃基建┃投资┃占地面积┃开工┃完工┃批准补┃
办手续┃建项目┃面积┃总额┣━━━━━━━━━━━┫日期┃日期┃办手续┃
单位┃单位┃┃┃总数水田菜地鱼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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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198年月日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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