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为了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一般会聘请律师书写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结合该代理词来处理诉讼事宜。
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和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的陈述并非事实情况,申请人实则是为案外人(XX公司)提供油漆的售货员,有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申请人送货清单、XX公司情况说明为证。
其次,被申请人与XX公司是长期的生意伙伴,有业务来往。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应XX公司要求而为XX公司垫付部分原料费,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明细中显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多次代XX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不等数额的油漆款,金额同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显示的金额一致。但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并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申请人实则是油漆售货员。以上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与XX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为证。
再者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均不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被申请人处并不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考勤表”,提请仲裁庭注意,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考勤表”仅仅是复印件亦无任何签名、盖章,以现在的照片处理技术及复印技术,很容易弄虚作假。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人工作实地照片”亦是如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工作证”并不是被申请人为其制作,亦无被申请人公司公章,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供的没有任何标识的磁卡,被申请人从未制作或使用过类似的磁卡,亦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退一步讲,申请人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仅为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亦不是事实,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提请仲裁庭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代理人:
年月日
是用人单位委托律师书写的,证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关系的代理词。一旦该代理词被人民法院认可,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将不能得到维护,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在法律规范中也规定了其他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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