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某是一名某体育运动学校柔道班的学生,因在训练时受伤,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9万余元。
刘某诉称:2007年7月8日,原告在被告学校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逾越前滚翻时,由于被告违反训练规范且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原告右锁骨骨折和右肩峰撕脱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被告只支付了医药费4500元,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于是,刘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同时,刘某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刘某经鉴定,右锁骨骨折构成9级伤残,右肩峰撕脱骨折构成10级伤残。而学校则认为自己是免费对刘某进行训练的,自己对刘某的受伤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刘某的经济损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招收刘某进行体育训练,对刘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刘某在训练中受伤致残,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刘某对其训练的项目所具有的风险具有一定认知能力,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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