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a)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b)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c)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2)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b)身体健康;c)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d)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办理材料
核对原件,加盖印章。
复印件加盖印章。
需注明受聘人姓名、证件号码、就业证号码、注销原因,等内容,加盖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2号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通过的,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2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通过的,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星岩3路30号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
第四条四、就业证的期限、延期、变更和注销(一)期限确定。就业证的有效期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二)就业证延期。台、港、澳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派遣任职期满后,原单位需续聘的,应凭原就业证、续签劳动合同或续聘派遣证明和相关资料(见附表6)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三)变更用人单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变更用人单位的,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填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表》并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原就业证的注销证明,到新就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办就业证。(四)注销办理。用人单位为其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时,应持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任职期满证明)和原就业证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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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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