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权有哪些法律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08:00:57 201 人看过

房屋承租权有民法典提供法律保护。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同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女儿状告父母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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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状告父母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告知

父母与他人签订“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未征得女儿同意,并擅自代女儿在合同上签字。23岁女大学生孙崎为捍卫居住权,将父母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判令此前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最终,孙崎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孙崎一家三口居住在上海陕西北路的一公有住房内,房屋承租人是孙崎的父亲。因向金某借款20余万元无力归还,孙崎父亲于2004年8月30日与金某的儿子金营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孙父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给金营,转让价人民币15万元在孙父拖欠的债务中抵冲。

然而,在所签订的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一栏中,孙崎父亲代替妻子、女儿签了字。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金营,孙崎母亲也签署了《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孙崎的签名则由父亲代签。

2007年6月,孙崎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一直不明真相的孙崎,不认可其父代签名转让房屋承租权,一纸诉状将其父母推上被告席。

孙崎诉称,她从未料到父母会背着自己,私自将房屋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还冒充自己签名,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其父与金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为无效。

金营认为,与孙父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办理的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且孙崎母亲名下还有位于上海市真金路的一处产权房,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不会影响孙崎一家人的居住。

孙崎父亲则承认合同签署过程中,孙崎的签字和盖章均为自己代为,孙崎对此并不知情。但签订该合同的真实用意是借款抵押担保。

孙崎母亲称,自己确实在《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附表《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上签了字。真金路房屋是她动迁后所购置的房屋,并不是自家的居住房。

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孙父与金营签订协议时,约定该房屋转让后继续借给孙家居住一年。但事实上该房屋却一直由孙家居住至今,目前孙家三人户口仍在该房屋内,未曾迁出去,孙崎自始至终对房屋承租权转让事宜不知情。

法院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须事先征得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并须有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而孙崎父亲在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时,擅自为已成年的女儿孙崎在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及《上海市公有住房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上代签名,且孙崎一直被蒙在鼓里。故,从维护孙崎的居住生存利益角度考虑,法院一审判决孙父签署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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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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