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提出就可以营运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说明:交警扣留车辆的唯一目的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以查找是否存在因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只要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把车辆交还车主。
事实上也有交警把事故车辆作为事故赔偿抵押物扣留致事故赔偿处理完毕后才发还的,这种做法虽然合乎情理,但并不合法。
因公交公司是比较正规的企业,应该对其事故赔偿能力放心的,车辆发还并进行营运,对事故处理不会构成大的影响。
二、交管所有权扣车吗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当事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是有权力通知车管所扣车的,车管所应积极极给予配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可以通知车管所扣车。除此外,法院不能随意通知车管所扣车。
三、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3、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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