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21:21:04 85 人看过

犯罪预备有以下这些情形: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一、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构成轮奸?

同案犯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

本案中,小李、小楚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但主观上和客观上不符合轮奸的要件,理由如下:

1.李和楚主观上未有强奸孙某的共同故意。共同实行犯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即有为了实现某种犯罪,而相互利用、补充对方的行为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就轮奸而言,各共同犯罪人在预谋阶段或者实施犯罪过程中达成或者默认共同强奸的故意,可以是有预谋的,也可以是临时起意,甚至可能是在轮奸之前或者过程中形成的心照不宣。但要求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同时明知其他人也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二者只要基于概括故意即可。

本案中,小李和小楚共同将陈某、孙某带至旅社,并分别强奸陈、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后小李在得知已有人报警的情况下,送返陈、孙二人,小楚亦明确表示同意。无证据汪实小李在旅馆时即有强奸孙某的意图;小李在返回途中将孙某强奸,小楚并不知情,也不能认定小楚在强奸孙某之后,其还知晓小李此后还会强奸孙某,故小李强奸孙某的故意超出了此前其和小楚分别强奸陈某和孙某的共同故意界限。综上,小李和小楚不论在旅馆时,还是在送返二被害人途中,均无共同强奸孙某的意思联络,不具备成立轮奸所要求的主观要件。

2.小李和小楚的行为不具备成立轮奸的时空要件。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均是因为自己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轮奸也不例外。让行为人对轮奸结果负责,承担因具备轮奸情节而加重处罚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轮奸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因各共犯的行为紧密相连,相互协助或者相互补充,对轮流奸淫行为的完成具有原因力,故而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也要对共同故意涵盖范围内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奸淫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间无关联,不是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认定为轮奸以加重处罚,则失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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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7日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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