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6:23 311 人看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派与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并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和审批程序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含村集体机动地)达成土地征用意向性协议后,需经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决议形成后,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征用方式、土地价格、土地补偿等事项进行表决,征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决议。

大会要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条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履行后,村委会将土地征用意向性协议书、两委班子决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六条乡(镇)政府依据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审批意见及上述材料下达给申报单位。同时乡(镇)政府复印一套材料交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监督落实并存档。

第七条村委会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把关后,方可签订。

合同签订要做到内容合法、规范、责任明确、依据准确。合同一式三份,分别报乡(镇)经管站、村委会、征用方各存档备案。

村会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议或合同的保管者;乡(镇)经管站总会计是经管站协议或合同的保管者。保管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如发现合同损坏、涂改、丢失,要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八条土地征用相关审批材料备齐后,依照土地审批程序上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政府已经详细规划的土地必须严格控制,确实需要征用,除履行正常程序外,须上报区政府主管区长审批。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挤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尤其是农民应收的款项要一次性拨到农民手中,实施多次拨款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一律存到乡(镇)经管站委托代管的该村账户上,由村委会提供与被征地村民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和村民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乡(镇)长审批后,农经管理中心负责将村民应得土地补偿款划拨到银行储蓄专户,按照村民应得金额以户为单位为村民办理储蓄存折,由村民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存折。

第十二条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要根据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资金使用范围按哈里政发法字[2003]l号《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土地征用合同签订的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守土地征用信誉,村委会及农户要积极配合建设方或使用方兑现土地征用数量、地块。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道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3: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征用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3号发布日期:2004-6-22执行日期:2004-6-2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
    2023-06-06
    152人看过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新区金竹大道建设征地方案的通知
    青原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滨江新区金竹大道建设征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三年一月二日滨江新区金竹大道建设征地实施方案金竹大道是白鹭大桥总体工程的四大工程之一,做好金竹大道的征地工作,对整个白鹭大桥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意义。为将大道建设用地及时交付建设单位,现就金竹大道征地工作制订如下方案:一、征地范围和面积金竹大道东起青原大道西到滨江大道,全长1165米,宽100米(主道宽60米,两边各拓宽20米)。需征用河东街道所属新桥、红光等村土地共计148.351亩,其中金竹路115.012亩,白鹭大桥东岸33.339亩。二、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政策,按照吉府办字[2001]67号《关于印发市政府在青原区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依据吉市府办字[1999]60号、吉市府字[2000]50号文件规定。具体补偿标准为:1、征用耕地(包括水田、
    2023-06-10
    350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该铁路全长913.83公里,其中在我省约83公里,全部在我市境内。为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受省政府委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达成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二、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限哈大铁路客运专线
    2023-06-05
    374人看过
  •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禾山镇政府,湖里、殿前街道办,区直各办、局:《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六月十一日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为鼓励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指户籍在湖里辖区的,以下简称本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鼓励辖区各类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定向培训,招用本地劳动力,促进就业,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规定。一、工作目标: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争取达到50%以上。二、优惠政策(一)本地劳动力参加经市、区劳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每人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人民币300元。(二)企业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定向培训,培训费用按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优惠政策贴补。(具体贴补办法
    2023-06-10
    343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江上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二、江上轮渡航线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确定,具体办法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江上轮渡客运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只、设备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四、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安全、运营、服务等方面培训;(二)船只上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备;(三)定点定时、按顺序发船;(四)在指定地点设置码头、售票点和服务公示板,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五、驾驶轮渡船只在江上航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员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二)将船只交
    2023-06-08
    278人看过
  •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实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呼兰区沈家镇、阿城市玉泉镇和新华镇、通河县祥顺镇、道里区太平镇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试点期间将对上述镇执行以下政策。一、对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建日光温室每亩给予3000—5000元补助,新建钢架塑料大棚每亩给予2000元补助。二、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国家和省资助经费总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三、转移和延伸到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产品,按在镇实现所得税总额的80%给予奖励。四、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或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和50%贷款贴息。五、新办餐饮、食杂、作坊和维修等经营项目,可试营业半年,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六、试点镇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供排水、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辖域内经营性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地
    2023-04-22
    298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三月十五日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整治城市环境,改善城市面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年度城市环境改造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本年度城市环境改造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执行。第三条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坚持依法、合理、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以补偿:(一)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对不符合审批条件,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持有相关证照,已被审批机关撤销的;(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2023-04-22
    260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西南部区域内实行集中供热的通告
    为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区西南部区域内实行集中供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实行集中供热区域:东起苗圃街、林兴街、和兴路、学府三道街、哈平路,西至哈长铁路线、学府路,南起规划四环路,北至哈牡铁路线围合的区域(局部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二、在集中供热区域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新建建筑,一律实行集中供热。三、在集中供热区域内并入集中供热网的原供热单位或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热设施完好,由集中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无供热设施的单位和居民需要集中供热的,由集中供热单位统一安装供热设施。四、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原有供热设施及其占用的房屋,根据集中供热并、入网工程建设规划需要改为换热站
    2023-04-22
    258人看过
  •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配套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现将《金山区配套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四日金山区配套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缓解本区动迁安置房紧缺的矛盾,加快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步伐,规范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根据市建委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管理部门)区房地局负责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供应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配套商品房项目用地的供应和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区计委、规划、建委、住宅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2023-06-10
    127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居民宅基地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居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确认集体土地使用
    2023-06-10
    141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省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清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期间,在本市七区内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使用土地(含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7年7月30日前持有关证件、档案卷宗等材料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接受处理:(一)乡(镇)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到所在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二)城镇居民建造住宅的,到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三)其他建设用地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虚报、瞒报、拒报土地使用情况,不准阻碍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
    2023-06-10
    201人看过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农村村民个人投资,在本(原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供家庭居住的私有住房的建设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国土管理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
    2023-06-10
    154人看过
  • 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市监察局文号:哈统发[2005]4号发布日期:2005-7-25执行日期:2005-7-2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哈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市监察局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全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强统计管理,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和《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等方式进行认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第四条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国
    2023-06-06
    36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
    2023-04-22
    30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强制性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公共建设,如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 更多>

    #土地征用
    相关咨询
    • 哈尔滨市道里区生产假多少天,哈尔滨市道里区产假怎么安排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17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
    • 哈尔滨道里区所有违章扣分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06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哈尔滨市道里区婚前陪产假是几天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
    • 哈尔滨道里区公安交通管理处处理违章多少钱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9-22
      一、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二、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 哈尔滨道里法院错判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1
      根据所诉事实哈尔滨道里法院属于错判,肯定有私情,很明显的一点就是证人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有借贷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应被采信,法院将一个简单继承的案子错判,何以服众,让一个国家培养的大学生,一个失去爷爷奶奶爸爸的孩子流离失所没有住所,刚到社会就接受法院的腐败,社会取向会怎么样,请有关部门给与重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党的威信,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