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
(2006)南川法民初字第610号
原告朱永书,女,生于1942年5月24日,汉族,居民,住南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1号1单元3—1号。
被告陶祝华,女,生于1950年8月25日,汉族,二轻局退休职工,住南川市城区南涪路平安巷4—1号。
被告陶祝国,男,生于1952年9月30日,汉族,二轻局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南川市西城街道办事处长远居委1组,现住原汽车运输28队家属房(租住房)。
委托代理人邱代平(被告陶祝国之妻),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告陶祝平,男,生于1955年4月18日,汉族,二轻局下岗工人,住南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花山路7号3单元1楼1号。
委托代理人李兴群(被告陶祝平之妻),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陶小刚,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二轻局下岗工人,汉族,住南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胜火电厂后大门旁。
被告陶洁,女,生于1970年11月8日,汉族,南川布鞋厂下岗工人,住南川市西城街道办事处南涪路20号(电力公司家
属宿舍B栋1单元8楼)。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忠汉,重庆市南川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中被告陶小刚为特别授权)。
原告朱永书与被告陶祝华、陶祝国、陶祝平、陶小刚、陶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中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永书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双川和被告陶祝华、被告陶祝国的委托代理人邱代平、被告陶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群、被告陶洁及其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小刚未出庭,王忠汉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永书诉称,原告与五被告之父陶立清于199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陶立清于2006年1月18日去世后,留下遗产南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1号1单元3—1号房屋一套,现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并要求对因年老无固定收入的原告予以照顾。
五被告辩称:该房屋系陶立清和其兄陶献虞继承祖业所得,并各占二分之一;陶立清继承该房屋时,五被告之生母汪贞惠尚健在,且与陶立清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故陶立清继承的部分房屋系其与汪贞惠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应当各占二分之一;汪贞惠先予陶立清去世,其享有的部分房屋应当由配偶陶立清与子女陶祝华、陶祝国、陶祝平、陶小刚、陶洁继承。由此,原告朱永书只能分得南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1号1单元3—1号房屋中属陶立清遗产部分的5.0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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