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案件中的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21:59 94 人看过

【基本情况】

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季节性强。每年7月至9月为生产旺季。从2001年开始,朱某就带着自己的小面包车来到公司,在生产旺季进行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甲公司每月向朱先生支付2000元,甲公司支付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这期间,朱某的日常生活都在公司。一天,朱某被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朱某的妻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审查,劳动部门认为朱某自己的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务,属于临时性、短期性,双方不存在社会关系。调查认为,朱某与a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超出了该局的管辖范围。朱某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增加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认定案件,但案件的焦点是朱某与a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确认朱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朱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朱某的妻子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如果证实朱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朱某妻子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其承担方式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可见,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不同确认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朱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一焦点,双方持不同意见,形成如下对抗意见:

1?原告认为,朱某虽然提供了自己的车辆,但a公司要承担燃油费、过路费,甚至违章罚款。如果朱某从事个人运输,由a公司承担上述费用显然不合逻辑。因此,合理的解释是,朱某的机动车与a公司的关系是租赁关系,而朱某与a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被告认为,朱某自行提供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务。第三方a公司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生产工具由用人单位提供;在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由劳动者自己提供。朱先生自己的小货车为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朱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暂时的、短期的吗?被告和第三方认为,a公司的生产时间为每年2-3个月,因为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本案中,朱某提供的运输服务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但劳动关系一般比较稳定,时间较长,试用期为3个月。原告认为,上述认定具有主观性和投机性,难以维护众多临时工的合法权益,a公司生产季节性强,工人无法长期提供劳动力。a公司和朱有关系吗?被告及第三人认为,证据显示,外出时间由朱某自行决定(包括为他人提供交通服务),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某公司与朱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认为,朱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日常生活在该公司,a公司免费为其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月2000元工资。而且,有证据表明,朱某不仅负责运输,还从事缝纫机修理等相关主管人员指派的工作。至于朱某在公司的自由,是因为公司没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因此,不能否认某公司与朱某之间存在经营管理关系,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是被告人工伤调查结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原告丈夫朱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负有法律责任。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管理性质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第三方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主要集中在每年的7月至9月。它的特殊性使劳动者无法长期持续地为其提供劳动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形式也多种多样。朱某自己生产的工具在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车辆相关费用也由公司承担,显然双方都有一定的管理和管理关系。朱某下班后相对自由,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自身内部管理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结果,不影响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认定朱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朱某的死亡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证据,不能达到明确、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被告人的工伤调查结论是错误的。因此,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调查结论,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劳动服务,被服务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总结》探讨了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在于:第一,劳动关系不仅包含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要素,还包含身份和社会要素,劳动关系是一种简单的债务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总体稳定,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第三,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等社会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这种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从字面上看,上述标准似乎非常明确,但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仍然比较复杂,难以区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在几乎所有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合同或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在“驴”与“马”之间。二是劳动关系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活跃,就业形式越来越灵活,新的劳动关系大量出现,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客观特征逐渐模糊

例如,在这种情况下,朱某和a公司似乎形成了劳动关系,因为:1。一般劳动关系中,生产工具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劳动关系中,生产工具通常由服务提供者自己提供。2朱某只在每年7月至9月的生产旺季在a公司工作,这似乎符合“临时性、短期性”劳动关系的特点。三。a公司对朱某的上下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车外时间的控制更为自由,这与一般劳动关系中严格的管理和管理劳资关系不同

,在我国劳动关系内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客观特征逐渐模糊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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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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