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建筑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上半年进行首批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之间专业人才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繁荣。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填报《申请参加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附件二);
2、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建筑师学会推荐;
5、香港建筑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通过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三)。
(三)申报时间
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4月10日。
(四)联系办法
联系人:蔡晨
联系电话:(010)68313351,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
附: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略)
2、申请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略)
3、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略)
建设部二00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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