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9:56 213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建筑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上半年进行首批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之间专业人才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繁荣。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填报《申请参加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附件二);

2、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建筑师学会推荐;

5、香港建筑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通过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三)。

(三)申报时间

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4月10日。

(四)联系办法

联系人:蔡晨

联系电话:(010)68313351,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

附: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略)

2、申请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略)

3、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略)

建设部二00四年三月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
    文号:建设[1994]708号标题: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文号:建设[1994]708号标题: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1994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人事部内容: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建设[1994]7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经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改革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建立建筑师考试注册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注册建筑师特许范围
    2023-06-10
    425人看过
  •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复印件;(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六)相应的业绩证明;(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2023-04-05
    91人看过
  • 全国注册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文号:注建[199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业务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规定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1997年11月1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试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995〕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字〔1996〕第52号)第六条和二十四条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就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第二条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建筑设计技术
    2023-06-09
    35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成立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下同)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76号文)精神,成立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协助部研究制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或有争议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评审、鉴定,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加大型复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估、优化、审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新技术、新
    2023-06-10
    234人看过
  • 关于印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规定的通知
    文号:建注字[1995]第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现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一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及报考规定印发你们。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于一九九六年一月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照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认定工作,并于四月底将二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人员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六日至十七日举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考试大纲、设计考题及评分标准,考试成绩二年滚动有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有关考试考务工作另行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协同有关部
    2023-06-09
    496人看过
  •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
    2023-06-10
    374人看过
  •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明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编制工作程序和进度要求,保证编制质量,规范各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组织与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部负责统一组织编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每一个专业的建造师考试大纲为1册,包括3门综合考试科目和1门专业考试科目的内容;每一个专业的建造师考试指导书为4册,包括3册综合考试指导书和1册专业考试指导书。综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由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各专业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由建设部委托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编制。考试大纲和指导书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版式、统一编号和统一要求编印。二、各专业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是考生复习的主要依据,考试指导书中需要深化和拓展的知识,可附各编制单位推荐的国家和国务院
    2023-06-10
    117人看过
  • 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05]3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保证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精力研究制定政策和加强市场监管,建设部继续负责建造师有关政策制定、注册许可审批和建造师执业行为监管,负责与人事部及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调,负责组织编制和审定建造师考试大纲,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同时决定将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
    2023-06-10
    487人看过
  • 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五年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文号:建注字[1995]第14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为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五年资格考试报名审查工作,保证一级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健康实施,现就各地在组织实施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建筑设计职业实践年限的确认问题高等学校建筑学教师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和报名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其学历、资历、建筑设计职业实践年限和工作业绩应按照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字(1995)2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关于职业实践和工作业绩的确认按下列原则掌握:1.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师在本校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其从事建筑设计的时间和完成的设计项目可确认为职业实践年限和工作业绩。社会兼职进行建筑设计的年限和设计项目不予计算。2指导建筑学专业毕业生进行实际工程项目的毕业设计时间(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可计入职
    2023-06-09
    29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水平,促进建设领域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部决定在今年内,开展对1995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复审的原则和要求(一)标准复审应依靠专家进行,复审后应当明确提出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废止或合并的建议。1.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2.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存在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操作性差等情况时,应当建议对其修订或局部修订。3.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废止。4.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技术内容专一、可以与其他同级标准合并时,应当建议其
    2023-04-22
    17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了加强对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明确其资质管理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在建筑市场中更好地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对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建设部所属企业指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由部主管的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部直属企业和部主管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投资并控股成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二、建设部授权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部所属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查、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等工作。三、部所属企业申报资质,均应经过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建筑业司审批。四、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初审工作,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资质审批。五、部所属的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与其他非部属单位合资成立,但不
    2023-04-22
    223人看过
  • 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鉴于部分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人员,因异地或国外施工等特殊原因错过了申报时间,经商人事部同意,拟对上述人员进行补充考核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人员: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申报条件的;2、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3、未申报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二、申报材料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要求;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申报人员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三、材料受理时间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
    2023-04-22
    412人看过
  •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对申请建设工程资质企业举报和人员重复情况核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我们于9月12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市资函[2005]55号),期间,我们收到了一些对部分企业申请资质中弄虚作假的举报来信,同时我们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已经上报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对申报企业的注册人员及技术骨干人员等进行了核查。请你们接到通知后,对有关企业的举报和人员重复问题(见附件)予以核实,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核实的意见返回我司。对公示意见中因注册人员、项目经理变更未到位等问题没有通过的,如企业在两个月内补充变更后的证明材料,可不再重新申报审查,只对补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尚未上报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请抓紧于9月22日前上报;逾期未报的,上述地
    2023-04-22
    322人看过
  •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5月16日,市委、市政府隆重召开“合肥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誓师动员大会”,正式拉开了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序幕。时逢我市正在如火如荼地积极推进大建设,建设、建筑、拆迁工地是否文明施工,能否创建成文明工地,对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至关重要。为此,5月21日,市文明委又专门召开了在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动员大会。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的部署和要求,切实行动起来,认真开展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现就如何在建设、建筑、拆迁工地开展好创建文明工地活动,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重要意义当前,合肥的大建设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全市在建建筑工程达3675万平方米,拆迁的工程量非常大,建筑、拆迁工地的文明形象直接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同时,合肥的大发展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城市品位的提升,城市经济的发展,必将极大地带动和促进建筑行业的
    2023-06-08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最新一批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现将2009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
    • 建筑材料商标注册申请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0
      在八戒知识产权官网上查询到关于建筑材料类商标的信息,查询结果为:属于商标第十九类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注释】第十九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本类尤其包括:——半成品木材(如横梁、板、护板);——胶合板;——建筑用玻璃(如平板、玻璃瓦片);——路标用玻璃颗粒;——混凝土制信箱。本类尤其不包括:——水泥贮藏或防水用制剂(第一类)
    • 列举建筑施工组织的工作方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
      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进度计划资源配置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平面图
    • 二级建筑资质申请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公司申请二级资质,要求提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我建议你可以去网校找找看~网校各种资料都很齐全~其实你还可以到网校社区发求助帖~相信也会有很多老师和学员帮助你解决问题的~
    • 建设单位应如何申报竣工建筑工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3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工程竣工备案书;(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