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86-05-27【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请字第6号《关于沈xx诉周xx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此案中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计算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沈xx的亡夫钱xx1944年出典给周xx寄父华xx四间房屋(典期7年),因1960年对其中二间进行了私房改造,致使钱xx及权利承当人无法回赎。这一不可抗力原因持续到1980年房屋发还,因此,这段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沈xx要求回赎这二间典期届满未逾十年的房屋,应予准许。至于留给华xx家自住的二间房屋,并没有受到私房改造的影响,沈xx主张回赎时,典期届满已逾十年,则应视为绝卖。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沈xx诉周xx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沈xx诉周xx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对此案中涉及的典当房屋经私房改造后又发还,审理中计算逾期时间,可否以不可抗拒事由,按中止时效处理;典当房屋改造后作为承典人的自留房能否准予回赎等问题,在适用政策法律方面意见不一,特向钧院请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xx,女。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xx之子):钱xx,男
另有八个上诉人,均系钱xx兄弟姐妹(略)。
被上诉人:周xx,男。
第三人:无锡县房产公司荡口片房管所。
第三人:荡口乡鹅湖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沈xx之夫钱xx于1944年4月10日将座落无锡县荡口镇红星街3号祖遗楼房中的四间,出典给被上诉人周xx寄父华xx。典契载明:自典之后言定7年为满一俟年满之后凭备足十二石之米价取赎。1951年土改时,钱xx、沈xx及子女共7人,将钱家楼房三幢共十一间(上下)均进行了房产登记,其中包括华xx已承典并使用的四间。1960年9月私房改造时,承典的房屋,以华xx的名义被改为国家经租二间,自留房二间。钱xx未出典的房屋也被列入改造,1964年11月钱xx病故,1970年华xx病故,双方生前对典当房屋无争议,也无遗言。周xx1956年19岁时,被无子女的华xx认为寄子(干儿子),对华xx夫妇生养死葬尽过义务。1970年12月周xx将其居住的华xx的自留房二间,申请与另处公房调换,经无锡县财政局批准,周xx调入公房,自留房交房管所。1978年钱xx的子女曾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典当房屋的回赎问题。1980年6月,房管部门将华xx名义被改造的二间房屋发还给周xx。1981年三月周xx将这二间房折价950元卖给鹅湖大队,此后,沈xx及其子女多次向周xx提出回赎,并于1984年12月向无锡县人民法院起诉。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钱xx与华xx房屋典当关系土改时并未解决,当时产权虽有出典人登记,但典当房屋原告方并未出钱赎回仍由承典人使用。鉴于该典当房屋逾期已30余年,私房改造时由承典人登记经租直至病故,出典人一方并无异议,且该房已演变为公房,故原告要求回赎不予支持。判决争议的四间典当房屋按绝卖处理,产权归周xx所有。沈xx及其子女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对可否回赎及适用政策法律感到无把握,向本院请示,但认为不准予赎回,本院研究后,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此案的争议房屋,典期是七年,于1951年4月期满。1960年9月私改至1980年5月发还。这段期间,应视为不可抗拒的事由,出典人无法主张回赎权利,按中止诉讼时效予以扣除。这样,从1951年4月至1960年9月实际逾期九年零五个月。未到最高院《意见》第58条中典期届满逾期十年,因此改造后又发还的这两间应准予回赎。而两间自留房一直由承典人及其寄子居住使用,出典人一方直到1978年才提出回赎要求,已逾期10年以上,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不能准予回赎。二是认为出典人在典当期满后,房屋改造时均未提出回赎,房屋改造后又发还这段期间不能作为不可抗拒的事由,因此,所争议的四间房屋均应按典期届满逾期十年以上,原则上视为绝卖,不准回赎。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1986年2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xx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21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限计算问题的批复
20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15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xx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48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等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26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问题的复函
454人看过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由该受让人享有... 更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法释(1999)8号【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题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号请示收悉。abo t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亦可有例外情况须予斟酌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顾,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对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
-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几个问题的批复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批复有什么问题?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1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