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限制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9 10:18:08 360 人看过

善意取得的限制条件主要是: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的,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赃款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遗失物在一些时候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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