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09:02:03 322 人看过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

1、支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义务,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与协议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货物发生变化,货物临近失效期,第三人主张起诉或者扣押存储物的权利;

4、有义务储存和储存仓储物品,并为储存物品提供一定的储存空间;

5、返还存储物品的义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保管人应当将存储物品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存储物品;

6、根据仓单持有人的要求,仓单持有人应同意检查仓品。

一、逾期提取仓储物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案例参考:

电动自行车厂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厂保管一批电动自行车,期限为2007年1月5日至2007年4月5日,储存费用为一万元。合同签订后,储运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厂妥善保管其电动自行车,该厂也支付储存费一万元。同年4月1日,储运公司提前通知电动自行车厂按时取货,自行车厂表示同意。可到了4月5日,电动自行车厂致电储运公司,称可能要延后一周提货,并愿意支付费用。但一周后,电动自行车厂始终未提取货物。此时,储运公司该怎么办呢?

律师答疑: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储运公司可以给予电动自行车厂一个合理的期限,催促其在此期限内提取货物,并可以收取逾期期间的仓储费,如果电动自行车逾期仍未提取也没有回应,储运公司则可以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批存物交予其保存。当货物被提存后,储运公司就没有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了,也无须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至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储运公司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在电动自行车厂提取货物时要求其支付该笔费用。

二、仓单的性质是什么

1、仓单为有价证券

民法典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民法典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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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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