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20:20:56 336 人看过

一、民法典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环境污染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问题,每天超过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

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

空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或超过了有害程度,导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这是最为直接与严重的了,主要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的问题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现存的诉讼制度中存在一定问题,具体有以下4点:

1、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得在中国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在许多情况下,因侵权人不明,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

3、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诉讼往往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4、诉讼时效期限长度不够,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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