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于2002年底颁发了《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其后,海政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就学习、贯彻、执行《立案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深入了解这一规定的意义及内涵,笔者采访了海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王炼锋。
问:《立案标准》的颁发对于部队建设的意义有哪些﹖
答:《立案标准》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情况涉及部队平时和战时工作的很多方面。它以我国刑法典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各种严重违反军人职责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标准,不仅在惩治军职人员犯罪、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方面具有较强的约束和警示作用,而且也是一部教育广大官兵正确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制教材。同时,《立案标准》对于军队政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保证国家法律在军队的统一、正确实施,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海军、海政领导同志在今年海军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切实抓好总政《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宣传教育,巩固海军部队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成果,增强广大官兵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问: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十章已经明确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的各种具体犯罪,为什么还要颁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和《刑法》是什么关系?
答: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来单行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修订完善后纳入刑法典。这次颁发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各个犯罪构成的特点,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同意,结合部队的实际,对司法实践中一些难以把握的条文进行阐释和细化,规定了一些具体情节和数额标准,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军队政法机关正确执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刑法》、《刑事诉讼法》是《立案标准》制定的基础和依据,《立案标准》是《刑法》的阐释和细化。
问:《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军队政法机关是如何分工管辖这些案件的,其特点是什么﹖
答:《立案标准》主要内容分两部分,一是立案标准,二是附则。立案标准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附则规定了《立案标准》中一些具体用词的法律含义。《立案标准》所涉及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1个具体罪名,其中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负责案件立案、侦查的有9种,即:擅离、玩忽职守案;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违令作战消极案;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虐待部属案;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军事法院直接受理的有2种,即:遗弃伤病军人案和虐待俘虏案。其余都由军队保卫部门受理。
《立案标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犯罪构成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例如,虐待部属案,就明确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致使部属自杀的;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属;虐待伤病残部属等8种情形,应予立案。
问:有的基层干部反映这个标准太严格,譬如海军武器装备科技含量高,造价昂贵,训练频繁,科目复杂,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就按此规定的标准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调动基层官兵的训练积极性,有的同志思想上压力较大。
答:对《立案标准》存在种种模糊认识,我认为主要还是一些同志对法律基本知识缺乏了解。我国刑法对任何一种犯罪都要求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一般是指犯罪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些犯罪还要求特殊主体,如渎职犯罪案件要求犯罪人具有特定的职务;犯罪的客体一般是指行为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是指犯罪的行为、情节和后果。其中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由于个罪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因此也才有《立案标准》加以规范的必要。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发生了《立案标准》所具体规定的情形或后果,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能严格按条令、条例办事,尽职尽责地工作,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是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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