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四种,即贪污贿赂那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一、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61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送达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警署立案侦查流程是什么
警署立案侦查流程是:
(一)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二)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三)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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