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须为强迫雇员“自愿辞职”付出代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43:34 463 人看过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辞退工人的法律责任,给工人放长假,改变工人的工作岗位,任意提高工作标准,迫使工人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愿辞职”,即“隐性辞退”。事实上,工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雇主必须为“强迫”员工辞职的行为付出代价。楼平x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他的月薪为4000元,外加佣金。2011年1月,随着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进一步体现,公司房地产销售大幅下滑。公司当时打算辞退员工,但由于经济补偿较高,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娄平x回家等岗,每月只支付600元生活费。让他陷入低收入、无法在其他雇主兼职的境地,他最终被迫辞职

[点评]虽然公司可以让娄平x留任,不能让娄平X的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无故扣减或拖欠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扣减职工工资”《劳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罚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无条件支付员工的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借口扣减。同样,安排工作与否也是公司的责任,与娄平x无关,娄平x无权扣减其工资

案例2

未经授权的“改革”有权获得补偿

[case]FanLix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月工资为3500元。然而,仅仅半年后,即2011年3月初,由于业务项目减少,公司不得不裁员,并担心法律责任,因此启动了旨在实现“隐性解雇”目的的“改革”:所有员工每月只支付工资的一半,另一半则包括在年终评估中。如果评估任务在年底完成,则全额支付,否则不予支付。同时,它还发布了具体但困难的评估方案。范立X和其他员工明白,他们甚至无法保证自己的生活费用,除非他们离开

[点评]一方面,公司任意提高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的做法已经超出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必须得到员工的批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也就是说,另一方面,工资不能拖到年终总账,因为员工很难完成考核方案中规定的任务,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即使他们支付正常的劳动力,他们也会失去工资的另一半。其实质是扣减工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总额的一至五倍

案例三

不仅于去年3月8日被责令调离岗位

[case],姚林X受雇于一家公司,担任某地区销售总负责人,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这一地区的经营日益繁荣,今年1月,该公司的经理想将业务移交给他的姐夫,但姚林x拒绝了。之后,公司以优化组合为借口,将姚林x调到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姚琳x知道公司实际上是在强迫自己辞职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要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以违反劳动合同为借口转让姚林x违反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姚林x不仅有权拒绝更换职务,而且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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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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