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辞退工人的法律责任,给工人放长假,改变工人的工作岗位,任意提高工作标准,迫使工人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愿辞职”,即“隐性辞退”。事实上,工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雇主必须为“强迫”员工辞职的行为付出代价。楼平x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他的月薪为4000元,外加佣金。2011年1月,随着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进一步体现,公司房地产销售大幅下滑。公司当时打算辞退员工,但由于经济补偿较高,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娄平x回家等岗,每月只支付600元生活费。让他陷入低收入、无法在其他雇主兼职的境地,他最终被迫辞职
[点评]虽然公司可以让娄平x留任,不能让娄平X的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无故扣减或拖欠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扣减职工工资”《劳动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罚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无条件支付员工的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借口扣减。同样,安排工作与否也是公司的责任,与娄平x无关,娄平x无权扣减其工资
案例2
未经授权的“改革”有权获得补偿
[case]FanLix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月工资为3500元。然而,仅仅半年后,即2011年3月初,由于业务项目减少,公司不得不裁员,并担心法律责任,因此启动了旨在实现“隐性解雇”目的的“改革”:所有员工每月只支付工资的一半,另一半则包括在年终评估中。如果评估任务在年底完成,则全额支付,否则不予支付。同时,它还发布了具体但困难的评估方案。范立X和其他员工明白,他们甚至无法保证自己的生活费用,除非他们离开
[点评]一方面,公司任意提高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的做法已经超出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必须得到员工的批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也就是说,另一方面,工资不能拖到年终总账,因为员工很难完成考核方案中规定的任务,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即使他们支付正常的劳动力,他们也会失去工资的另一半。其实质是扣减工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总额的一至五倍
案例三
不仅于去年3月8日被责令调离岗位
[case],姚林X受雇于一家公司,担任某地区销售总负责人,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这一地区的经营日益繁荣,今年1月,该公司的经理想将业务移交给他的姐夫,但姚林x拒绝了。之后,公司以优化组合为借口,将姚林x调到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姚琳x知道公司实际上是在强迫自己辞职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要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以违反劳动合同为借口转让姚林x违反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姚林x不仅有权拒绝更换职务,而且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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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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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重大过失雇员必须要承担责任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4雇员重大过失雇主和雇员不是均担责任。我国对于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内损害,用人单位就要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但不是均等。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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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交易应当必须是自愿而不能强迫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有权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